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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复习国际结算国际结算一、为什么银行能成为当代国际结算的中心?一、为什么银行能成为当代国际结算的中心?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有其自身的有利条件。1、银行拥有效率高、安全性强的资金转移网络。银行在全球建立了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关系、账户关系,以拓展其在海外的业务,加快货币的收付。2、银行资金雄厚,信用卓越,加上银行自己保证付款的凭证,如银行汇票广为使用,使得买卖双方愿意通过银行办理结算。3、银行可为贸易商提供贸易融资。4、银行通过转账结算最大限度地抵消出口贸易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大大节省了费用和利息支出。在这样的条件下,进出口商就不必自找对象来进行清算,而把所有信用工具或支付工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这样,商人之间的直接结算发展到以银行为中介的转账结算。二、票据流通性有什么特点?二、票据流通性有什么特点?1、票据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这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按民法原则,一般的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否则,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不对受让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2、票据流通中强调保护善意并支付对价而获得票据的持票人,即受让人不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这也不同于一般的权利转让。按民法原则,让与人只能把自己合法拥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如果让与人所转让的权利不是他合法所拥有的,或者其权利是有缺陷的,则受让人的权利同意是不合法的或者是有缺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让与人。然而,在票据流通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有可能优于让与人,即如果让与人的权利是有缺陷的,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对价,那么他将得到票据文义规定的全部权利。三、汇票的抬头有几种?各种抬头之间有什么区别?三、汇票的抬头有几种?各种抬头之间有什么区别?汇票收款人通常称为汇票的抬头。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1、限制性抬头;2、指示性抬头;3、来人抬头区别: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出票人开立这类汇票的目的是不愿使这张汇票流入第三者手中。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自由转让,指示性抬头的汇票不是非转让不可,抬头人也可以自己去行使票据权利。来人抬头的汇票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无须背书。国际结算期末复习四、汇票练习四、汇票练习出票人出票人 ABCABC COCO 在在 20092009 年年 4 4 月月 8 8 日于浙江杭州签发了一张远期汇票,命令日于浙江杭州签发了一张远期汇票,命令 MIDLANDMIDLAND 银银行在见票后行在见票后 3030 天付款给天付款给 DEFDEF COCO 或其指定人,金额为或其指定人,金额为 USD50000.00USD50000.00,DEFDEF COCO 于于 4 4 月月 1010日获得日获得 MIDLANDMIDLAND 银行的承兑。请用英文做成这张汇票,并计算出汇票的到期日。银行的承兑。请用英文做成这张汇票,并计算出汇票的到期日。Exchange for USD5000010 April 2009,Hangzhou,ChinaAt 3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DEF Co.the sum of USD Fifty thousand onlyTo:Bank of Midland,LondonFor:ABC Co.,Hangzhou(signature)这是一张远期汇票,收款人 DEF CO.于2009年4月10日获得 MIDLAND 银行承兑,付款日期就从4月11日算起30天,4月有30天,因此到期日是2009年5月10日。五、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是如何运用的?五、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是如何运用的?在国际贸易中以汇款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根据货款支付和货物运送时间的不同,汇款分为先付款后交货和先交货后付款两种类型1、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发运货物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预付货款是对进口商而言,对出口商来说则是预收货款。2、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货到付款还可成为赊销方式或记账赊销方式。六、对于出口商来说,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哪一种方式风险较大?为什么?六、对于出口商来说,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哪一种方式风险较大?为什么?承兑交单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始终控制着单据,从而控制着货物,有利于降低风险,如果进口商付款,出口商能迅速收到货款,避免资金积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等到汇票到期,进口商付款时才能收回汇款,从而存在资金积压,不利于高效使用资金。承兑交单,一旦进口商承兑了汇票,代收行更具托收指示规定,将单据交给进口商,出口商就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而且交单后,进口商可能会破产、无力支付货款、无理拒付、延迟付国际结算期末复习款等。七、我国七、我国 A A 公司向日本公司向日本 B B 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 D/PD/P 即期付款。日本即期付款。日本 B B 公司答复:公司答复:若支付方式改为若支付方式改为 D/PD/P 见票后见票后 9090 天,天,并通过并通过 B B 公司指定的日本公司指定的日本 J J 银行为代收行,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订合同。请分析,日本方要求,签订合同。请分析,日本 B B 公司提出其要求的出发点何在?公司提出其要求的出发点何在?日本 B 公司要求更改支付方式的目的显然是推迟付款,以利于其资金周转;而指定由 J 银行担任代收行,则是便于向该银行借得提单提货,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在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代收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答应进口商借单提货的。但本案中,日本 B 公司如此明确地提出由 J 银行担任代收行,显然其彼此间有相应的融资业务关系,而可取得提前借单提货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国 A 公司资金的目的。八、八、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 6 6 月份,月份,D/PD/P 支付支付方式付款,合同签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方式付款,合同签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款人的 6060 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代收行应赔偿出口商的损失理由是: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合同约定的是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贸易货款。严格按付款交单的要求,则代收行只能在进口商支付了货款后,才能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提货。但在本案中,代收行未经出口商的同意,就允许进口商以信托收据方式借取提单提货销售。对此,代收行就应承担对货物的责任。出现题目所说明的情况,则代收行只能自己承担向出口商赔偿的责任。托收统一规则十分明确地指出:“托收应不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有指示说到商业单据凭着付款而交出。”九、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九、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时,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国际结算期末复习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十、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十、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必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试从本案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出口商收取货款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如何防范。分析: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出口商收取货款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如何防范。本案中使受益人无法顺利结汇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即本案中的客检条款。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因此对出口方而言相对商业信用的其他结算方式安全,但是出口方也可能会遭遇风险,比如作出付款承诺的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另外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非常严格,如果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即使货物符合合同,银行也会拒付。出口人最要当心的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他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进口方手中或者开证行手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使出口方面临收汇风险。十一、十一、一家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一家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受益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列明按 UCP600UCP6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开证申请人制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开证申请人制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的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受益人的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开证申请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声明,如开证申请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 80%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首先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不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其次,对于开证行以所交货物与单据不符,也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