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论生态损害赔偿中的环境请求权.doc

    • 资源ID:52487923       资源大小:117KB        全文页数:2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论生态损害赔偿中的环境请求权.doc

    摘 要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视,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政策。2015年12月,我国全面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规划和举措。随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吉林、山东、重庆等7个试点城市逐步到全国范围内试行。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00余起,并形成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制度框架下环境请求权的权利基础薄弱、实现路径单一等等。环境请求权是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对这一新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问题探索起步较早且立法、实践经验丰富,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研究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本文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下的环境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实践现状以及行使途径等内容展开论述,并提出优化路径。如进行专门立法、完善多元化请求权主体机制以及构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等等。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赔偿,环境请求权,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实现ABSTRA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China has shown unprecedented attention in the field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intensively issued a serie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policies. In December 2015, China fully deployed the pilot work on the reform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Subsequently, the pilot work was carried out in seven cities, including Jilin, Shandong and Chongqing etc, and gradually implemented nationwide. By the end of 2019, more than 600 cases of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have been handled nationwide, and a number of influential typical cases have been formed. The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a new system, which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weak foundation of the right of environmental claims and the single way of realization. The right of environmental claims is an important theory, basis for constructing 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t has an important theory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new system.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other countries started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earlier, so that they have rich legislativ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which provide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research on the claim righ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asic theory, practice status and ways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clai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For example, to carry out special legislation, improve the main mechanism of the right of claim, and build a non 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so on.Keywords damage to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damage, environmental claims, the realiz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laim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 研究背景11.1.2 研究意义21.2 文献综述21.2.1 国内研究21.2.2 国外研究4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51.3.1 研究方法51.3.2 研究内容5第2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概述72.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界定72.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涵82.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9第3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现状与实践瓶颈103.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类别10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客体界定113.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索赔范围113.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路径12第4章 域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及实践镜鉴144.1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144.2 日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154.3 欧盟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15第5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辨识与优化路径175.1 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175.2 完善多元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机制175.3 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索赔范围185.4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185.5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19第6章 结语20参考文献21致谢25广州大学松田学院2020届毕业论文(设计)第1章 绪 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1.1 研究背景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频发,生态受损现象屡见不鲜,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威胁。传统领域的环境侵权侧重于具体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救济,而忽视对环境本身的侵害。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到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但仅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而无法延伸至其他领域生态受损的预防和救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立法的缺失,使得受损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有效修复,最终导致的将是“公地的悲剧” 美国著名学者Garrit Hadin提出的“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模型基于完全理性“经济人”的人性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希望从公地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愿看着别人享受所有的利益,自己却要分担成本,所以人们都会在“公地”有利可图时,尽最大努力去占用它,直到公地资源耗尽。由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公共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公共利益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参见陈小燕.以生态文明制度化解“公地的悲剧”困境基于“双重经济人”的视角J.理论导刊,2015(10):90-92+106.。当然我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方针: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全面部署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规划和举措;随后,在吉林、山东、重庆等六省一市陆续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明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举证责任、诉讼衔接等内容,其根本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态利益,同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司法实践和学界研究的肯定。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00余起, 法制网.尽快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Z.并形成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Z.。2020年3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治理现代化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作为环境治理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亟需在理论和实践中得以突破。1.1.2 研究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江苏泰州水污染事件” 2014年12月30日,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排污企业需支付1.6亿余元赔偿”的判决。参见澎湃网.江苏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仍赔1.6亿,可分期,可抵扣Z.、“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 2017年8月28日,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在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涉案8家污染企业在投入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的资金基础上,再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并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参见中国法院网.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以调解结案Z.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8/id/2983924.shtml,2017-08-28.、“河北大气污染事件” 2018年4月10日,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方圆公司赔偿损失154.96万元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参见中国法院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Z.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3/id/3743521.shtml,2019-03-02.等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日益频发,无一不在向人类敲响警钟。生态环境损害影响的广泛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不健全、程度低形成鲜明的对比。 据张忠民教授对环境民事案件诉讼请求类型进行的归纳,主张赔偿损失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41%,在各类诉讼请求中居于首位,远远超过主张率居于第二位的“停止侵害”( 25%) ,而主张恢复原状的案件仅占 4%。在这种情况下,生态损害行为人的责任往往一赔了之。参见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J.中国法学,2016(6):177-196.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是我国环境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也是现阶段的首要任务。本文以生态损害赔偿中的环境请求权为选题,通过对赔偿请求权的内涵、主体、客体、归责原则、索赔范围以及实现路径的探讨,具体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现状和实践瓶颈。同时,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梳理,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比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选择可供本文借鉴的具有操作性的经验和方法,进一步提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化路径,以期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国在法律上全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撑。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研究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早期学者们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概念的界定上。以王灿发(2005)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包含在环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中。 王灿发.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J.法学论坛,2005(5):32-36.周晨(2006)、殷鑫(2013)、竺效(2017)等大多数学者则认为,“生态环境损害”是区别于人身、财产损害的一种新的独立损害类型。 周晨.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6):198-201;殷鑫.生态正义视野下的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5.试点方案颁布后,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具体制度的构建成为了学者们的研究方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张宝(2017)认为,政府索赔在本质上是行政执法的延伸,其适用前提应限于“无法适用消除污染、修复环境等行政命令手段”的情形,并强化行政公益诉讼对“政府积极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 张宝.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J.法学论坛,2017(3):14-21.张梓太、李晨光(2018)认为,只要给生态系统带来不利益风险,就应该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张梓太,李晨光.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18(3):94-99.林潇潇(2019)认为,以行政机关主导的“生态损害补救”模式符合我国现行体制,有利于克服实践中损害治理不力的问题。 林潇潇.论生态环境损害治理的法律制度选择J.当代法学,2019(3):126-136.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鄢斌、吕忠梅(2016)认为,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公共性健康权益和损害公众生态性权益的事实。 鄢斌,吕忠梅.论环境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权J.法律适用,2016(2):18-23.刘画洁、王正一(2017)提出,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费用,应当计入可赔偿的合理费用中,同时认为无需单独列明“清除污染费用”,并建议将该费用计入应急处置费用中。 刘画洁,王正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7(2):30-35.林宣佐、刘玥鑫(2019)认为,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表现在功能的丧失上,还包括环境美感和文化价值的降低、动植物物种的减少等,这些都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也是公共环境利益的一部分,应当被包括在赔偿损失的范围。 林宣佐,刘玥鑫.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完善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73-77.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王金南、刘倩等(2016)提出,我国应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并配套建立形成包括协商、诉讼、协商与诉讼衔接、损害评估、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监督在内的“1+6”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王金南,刘倩,齐霁,於方.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J.环境保护,2016(2):26-29.张丽丹(2018)认为,我国应充分发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处理机制与调解、仲裁等非诉处理机制的优势。 张丽丹.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河北经贸大学,2018.刘静(2019)认为,我国应通过立法授权、强化行政能力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公法为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制度。 刘静.论生态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J.中国法学,2019(5):267-284.从国内研究趋势可以看出,学者们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理论研究是多方面的,但关于该制度框架下环境请求权的研究相对较少,也不够深入。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探讨。1.2.2 国外研究国外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起步较早,具有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Rachel Carson(1962)在Silent Spring一书中分析了以DDT为代表的化学农药的广泛使用对人类和地球生态造成的严重危害,该书被誉为“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里程碑”,它的问世改变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推动了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 Rachel Carson. Silent Spring.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2003.Niak Sian Koh等(2014)认为,世界范围内已有40多个国家在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尤永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赔偿权利人制度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主体方面。Frank maes(2005)提出,公民只能要求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损害赔偿,而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对环境资源损害提出索赔。 吴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Kathleen Chandler Schmid(2008)则认为,公民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公共自然资源,他们把损害索赔权转移给州政府,并由州政府代为提出索赔。 孟东洁.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行使现状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方面。Frederick(1990)认为,“过失”的诉讼理由适用于因接触危险废物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救济。 Frederick R. Anderson et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nd policy.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84.理查德·A·波斯纳(1997)则认为,一旦行为破坏了自然环境的平衡,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92.Mark L. Wilde(2001)认为,严格责任的主要优势是扩大污染者或经营者的责任,即使他们遵守了一系列的谨慎义务,也不一定免除其责任。 Mark L. Wilde. The EC Commission's White Paper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ssues and Implications.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2001(1):2137.在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建设方面。Brans(2001)对美国自然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但该研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的民事责任法研究思路。 王冰玉.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Monika Hinteregger(2008)则通过对欧洲环境法律责任和生态损害问题的探讨,解决了侵权法在环境法中适用的主要问题,例如无过错责任的可得性、因果关系的确立、可用补救措施的范围和法律地位问题。 Monika Hinteregger.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nd ecological damage in European law.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凯伦·布拉德肖(2019)提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评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成功与否,即立法意图的一致性、金钱赔偿的充分性、生态修复的完整性和未来损害的预防性。 美凯伦·布拉德肖.通过磋商解决自然资源损害:美国经验J.张宝,邓顺萍译.环境资源法论丛,2019:159-182.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1)实证分析法:通过文献的检索、鉴别和整理,并结合现阶段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形成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科学认识,以及对该制度框架下环境请求权得以明确了解,寻找出可供本文借鉴的经验和方法。(2)比较研究法: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梳理,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比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选择可供本文借鉴的具有操作性的经验和方法,进一步提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化路径。(3)理论研究法: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并结合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全面梳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实践现状和行使路径,厘清立法思路,明确立法理念,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1.3.2 研究内容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引入本文的主题。第2章:本章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功能、规范基础进行阐述和分析,使读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基本的了解。第3章:通过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类别、客体界定、索赔范围以及实现路径的探讨,具体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现状和实践瓶颈。第4章:通过对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梳理,并立足于我国国情,对比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选择可供本文借鉴的具有操作性的经验和方法,为下文的研究提供客观依据。第5章:本章主要就上文的理论依据与域外相关立法机制为参考,提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化路径,以期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6章:结语。第2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概述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倘若没有设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无法清晰、合理地思考法律问题,也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化为语言并传达给他人。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科学的法律概念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构造的基础,也是推动研究共识和通说形成的关键。 张宝.环境规制的法律构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10.理解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基础理论,有利于理解整个赔偿请求权制度的内涵和现阶段的实践瓶颈,为后续的完善措施提供理论支撑。2.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界定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仅仅指向因污染环境并以环境中的各要素为媒介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其主要侧重于具体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倘若损害行为仅对生态环境自身造成不利益影响,而不涉及具体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就不能将该行为归结到传统领域的环境侵权中。但是,在生态损害事件中,损害行为可能既构成对具体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又造成对生态环境本身的侵害。前者是以环境中的各要素为媒介造成的损害,属于传统的民事侵权;后者的损害则指向生态环境自身,其本质上是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犯,是不同于前者的一种新的独立损害类型。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有着不同的定义,但大多数学者持相同的观点,即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吕忠梅教授还指出,它与传统环境侵权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并列,都是“环境损害”的下位概念。 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法学论坛,2017(3):5-13.在我国的实践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损伤。”和改革方案都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狭义的生态环境损害。 尤永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赔偿权利人制度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9.其中,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是“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要素(如大气和水源等)和生物要素(如动植物和微生物等)的不利改变以及因不利改变引起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该定义涵盖范围广,并进一步明晰了两种损害类型之间的不同,故本文采用与该方案相同之定义。由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致使环境和生物要素不利改变、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行为时,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过程复杂,恢复周期长,在修复时必须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即便如此,一些受损的生态环境也无法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此时应承担相应的金钱赔偿责任,即在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特殊性(如物种的稀缺等)的前提下进行象征性赔偿。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般侧重于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并以象征性赔偿为辅助,增加损害行为的成本,同时兼顾预防并考虑赔偿主体的承受能力。2.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涵环境请求权为保护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它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和环境管理权,以及当其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参见蔡守秋.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丛,2013(4):3-18.而产生并独立于环境权。环境权利人为满足其环境利益或维护其环境权利,享有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环境请求权在整个环境权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司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和关键,从功能上其可划分为防御请求权、受益请求权和救济请求权。首先,防御请求权是环境权实现其支配功能的关键所在,主要表现为环境权利人防止其他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实施侵犯、损害其环境利益的行为;其次,受益请求权是环境权受益功能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国家通过环境资源立法、严格环境执法、对环境违法犯罪进行司法追究等手段来保护公众的环境权利;再次,救济请求权是环境权功能实现的保障,当公众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权利人享有要求侵害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的权利。 王世进,王蔚中.论环境请求权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J.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74-18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环境请求权中衍生出来的。根据前述定义之探讨,笔者尝试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如下界定,其是指在生态环境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权利人为实现预防生态损害行为的延续、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享有向损害行为人提出立即停止侵害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一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环境救济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细化,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启动索赔程序,其功能在于当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环境权利人有权行使环境救济请求权,请求损害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赔偿受损人的损失;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兼具私法与公法性质的救济请求权,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背后,直接受害对象是人类的公共环境利益,生态环境利益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其主要受公法保护,但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民法在保护生态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 王蔚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9.2.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该种可以由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范,即请求权规范基础。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1.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包括宪法和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尽管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众享有环境权,但可以结合相关条款为环境权主体提供间接保护,如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国务院新闻办于2009年4月和2012年6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均把“环境权”纳入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体现了我国在基本人权保障方面对环境权的承认。,理所当然属于宪法保障的权利范围。 张震.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从理论到实践J.当代法学,2015(4):22-31.其次,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损害担责原则”、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五十三条“公众环境知情权和请求救济权”的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环境基本法上的依据。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都相应地从各方面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其中,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并赋予海洋环境监管部门进行索赔的权利。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更是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视,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细化落实生态损害索赔工作中的各方面内容,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推进我国环境治理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3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现状与实践瓶颈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对赔偿请求权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改革方案、若干规定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由于改革方案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将“具体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和“海洋生态损害”列为适用范围的除外情形,故下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探讨以改革方案为视野,并结合若干规定进行说明。3.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类别请求权的行使,离不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有权就受损环境利益要求赔偿的主体,即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 胡玉鸿.法律主体的基本形态J.法治研究,2012(10):10-16.申言之,依据改革方案的规定,即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机构。基于政府的权威性与其职能,将政府设定为磋商的赔偿权利人自然毋庸置疑,本文不作讨论;但该方案在诉讼方式上将政府作为唯一的赔偿权利人,在实践中存在着合法性不足、职能划分模糊、易出现“不作为”、自身责任承担欠缺等困境。 尤永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赔偿权利人制度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9.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指因实施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即责任的承担者。 陈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方案中着重强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其救济方式,在责任认定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在实践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人类的合法活动,如开挖隧道、盘山公路建设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这些活动虽合法并有利于人类生产发展,但仍应加以限制;此外,结合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可能会有多个赔偿义务人,即存在“潜在责任人”,如占有人、运输人等,如果我们只追究直接损害行为人的责任,而放任潜在责任人的行为,将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将会给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后果。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多元化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机制,并适当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客体界定请求权的保护对象是其赖于产生并为之服务的实体基础权利所体现出来的利益。 王世进,王蔚中.论环境请求权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J.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74-180.环境法学者把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分为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以及环境利益三类。 杨朝霞.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J.法学评论,2011(2):105-114.根据改革方案的规定,明确将“环境侵权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列为适用范围的除外情形。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环境利益即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客体,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一定的环境品质,它是在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之后才出现的,是未产生不利改变的原始环境,即由厚实的臭氧层、洁净的水源、处于健康阀的草原等环境要素和再生能力强储量大的渔业资源、多姿多彩的生物世界等生物要素构成的服务功能完整且强大的生态系统。 徐祥民,朱雯.环境利益的本质特征J.法学论坛,2014(6):45-52.3.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索赔范围明确的赔偿范围是提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关键,它不仅反映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程度大小,还决定了受损生态环境能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 刘画洁,王正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7(2):30-35.根据改革方案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消除污染、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的费用,以及为赔偿损害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四个部分。此外,方案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对赔偿范围进行扩展创新。 各省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对赔偿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扩展创新,例如,重庆、湖南、吉林提到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山东、重庆提到了监测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修复费用的具体细化;山东、重庆、江苏、湖南提到了控制损害或应急处置费用,这种费用可归为损害预防性费用;山东、贵州、湖南、云南还提到了诉讼费用。在该方案的基础上,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的试行也进一步明晰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范围。但尽管如此,现阶段赔偿请求权的索赔范围仍过于宽泛,司法解释中对各项费用的具体确认仅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这样的设计将赋予法官高度的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导致裁决不公、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发生; 李义松,刘永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背景J.行政与法,2020(1):109-117.其次,现行制度下的索赔范围主要集中在恢复和损失两个方面,然而生态环境的损害不仅表现在功能的

    注意事项

    本文(论生态损害赔偿中的环境请求权.doc)为本站会员(温桑)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