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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试驾之名将车开走的行为定性(共4页).doc

    • 资源ID:5249018       资源大小:13.50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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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试驾之名将车开走的行为定性(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以试驾之名将车开走的行为定性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贺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2.案由:抢夺罪【基本案情】欧坚某预谋骗取他人的摩托车商行的摩托车,之后于2013年10月12日上午9时10分许到昭平县西宁中路12号恒力摩托车行,以欲购车为名,提出要先行试驾选中的一辆珠江牌ZJ100TR型黑色二轮摩托车(价值5180元)。欧坚某驾驶该辆摩托车在车行前面街道上来回试驾多次,当车行的工作人员陈旺某催问其是否购买后,其骗说还要再试驾一次,接着以试驾之名驾驶该辆摩托车逃走。陈旺某在远处发现欧坚某驾车逃离其视线,即与车行的其他人员追去寻找,但未找到。欧坚某驾车逃离后即将摩托车占为己有。2013年11月20日上午,欧坚某将该辆摩托车交其女儿驾驶,当经过恒力摩托车行前面街行前面街道时,被车行的工作人员陈旺某等人发现。车行的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后发还恒力摩托车行。【案件焦点】欧坚某以购车试车的名义得到试车机会后将车开走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法院裁判要旨】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欧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欧坚某上诉提出其行为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原判量刑过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欧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原判认定欧坚某犯盗窃罪,属定性错误。上诉人欧坚某提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因定罪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昭平县人民法院(2014)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欧坚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法官后语】根据上述事实,本案涉及盗窃、诈骗、抢夺三个罪名。因该三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交叉,且本案事实认定较为复杂,致使本案从侦查到审判出现多个罪名。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批准逮捕,而后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而欧坚某以自己犯诈骗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以抢夺罪改判。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从定义上看,本案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本案中欧坚某假借购车之名,提出试驾,在将车驶出一段距离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在这个过程中,车行的工作人员陈旺某都是目睹的,不符合秘密窃取的表现形式。故本案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其次,本案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抢夺罪。对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欧坚某提出试车,其在试车的过程中,并没有立即取得财物,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车行的工作人员一直在旁监督,即其并没有丧失该摩托车的控制权,换言之,欧坚某此时并没有取得财物。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却是行为人实施欺诈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作出行为人所希表现形式却是行为人实施欺诈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故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欧坚某多次试车,在其将车驶出一段距离之后,迅速驾车逃走,当车行工作人员发现后已无法追回,欧坚某因此取得财物。其取得财物的手段是公然夺取,方式正是抢夺罪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即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不问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或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因此,本案宜定性为抢夺罪。“以试车名义将车开走”的行为首先虚构一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尔后伺机公然将财物夺走,因此,其取得财物的手段都是公然夺取,应当认定为抢夺罪而不是诈骗罪。 原文载: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第一版。本文作者黄灵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139P141。整理: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预审大队。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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