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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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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规范.doc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规范1 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2 建设单位应提供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第一次揭露煤层前应组织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煤矿安全规程第133、176条修改)3 建设项目每年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掘进过程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4 新建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涌出量预测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完成,预测结果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5 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邻近矿井参数而达到6.2.2.18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6 新建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7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实施先抽后掘或边掘边抽。8 二、三期工程总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9 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10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11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12 必须从施工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范规定时,方可开启。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范1.2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切断通往密闭墙内的铁轨和管线,并在密闭墙前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立井施工需要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0修改)13 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范6.2.1.23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警戒地点和警戒人员都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系统内的供电。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建井风机的停、送风必须执行上述有关规定。排放瓦斯时,井口周围20m范围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141修改)14 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接近各煤层时,必须按有关地质资料预计煤层的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探明煤层赋存状况,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石井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15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施工时,为避免误穿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事故,应布置超前探钻,探明前方煤层和水患情况。16 在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掘进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 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瓦斯抽放管路。17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范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1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45修改) 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设计为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设计为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设计为0.4Mt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设计为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施工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放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19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 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范6.2.2.21的规定;) 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20 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对高瓦斯区应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21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48条) 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22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23 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49修改)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进入基岩段后,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 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项目实行单项工程分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24 高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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