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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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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doc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毕 业 论 文作 者:学 号:分 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专 业:法学题 目: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指导者: 讲师 (姓 名) (专业技术职务)评阅者: (姓 名) (专业技术职务) 2021年5月南 京 理 工 大 学 紫 金 学 院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学生姓名: 班级、学号:17法学2班 题 目: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综合成绩: 指导者评语:杨静怡同学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态度端正,论文选题适当,虚心听取指导老师意见,及时与老师沟通论文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老师意见能做出认真修改,很好的完成了本课题的论文写作。以我国公司法作为研究背景,指出现行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对比外国法律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结合我国的股权结构和社会制度,最后提出了几点保护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完善措施。全文逻辑清晰,有一定的独立见解,论证充分,观点表达清楚,占有资料广泛,但理论与实例支撑不够,如果能结合更多案例来进行分析,效果会更好。综上所述,杨静怡同学的论文符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规范要求。同意提交答辩,建议成绩为81分。 指导者(签字): 年 月 日毕业设计(论文)评语评阅者评语: 评阅者(签字): 年 月 日答辩委员会(小组)评语: 答辩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毕 业 论 文 中 文 摘 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现代公司制度日趋完善。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但是,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较为突出,如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问题。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强有力的保护和救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制度研究的重点内容。因此,我国也正在为此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实践。本文主要通过研究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制度,指出现阶段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存在的漏洞,并结合境外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的国情和股权结构,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阐述了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其次对中小股东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最后,着重阐述了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并对其成因进行了详细分析,结合英美法律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关键词 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 资本多数决毕 业 论 文 外 文 摘 要Title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ompany law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modern company system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erfect. Company system is the engine of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more prominent, such as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busing the principle of "majority capital" to infring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and relief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the company law system in the world. Therefore, our country also is for this unceasingly carries on the exploration and the practice.This paper mainly points out the loopholes i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t the present stage by studying the relevant systems of the revised Company Law,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based on overseas legislative experience. Firstl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of this topic, and expound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Company Law of China. Next to a detailed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and finally, emphatically expounds the present status of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rights infringement, and its causes are analyzed in detail, combined with the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the study, to perfect our country company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must perfect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minority shareholders benefits protection capital majority rule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页 共 页目 次1 引言11.1 研究背景11.2 国内研究现状2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42.1 中小股东概念界定4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53 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73.1 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情形7 3.2 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成因分析84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策114.1 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114.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124.3 完善利润强制分配制度134.4 完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144.4 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专门机构15结论 16致谢 17参考文献 19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17 页 共 18 页1 引言公司的运营是建立在资本之上的,资本的多少不仅能够决定企业的规模,同时也能够影响企业的发展策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吸纳不同主体的资金,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因而不同主体的资金多少便决定了主体权利的大小,“资本多数决”原则自此出现,该原则贯彻于公司运行的各个过程中,是公司发展与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的含义指的是股东对于公司的决策权取决于资本的多少,资本投入多的股东能够对公司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决策作用,而资本投入少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发展决策权较低,难以影响公司的发展策略。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公司的发展起到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其不仅仅在于能够吸纳更多的资金,而且能够解决股东之间的权利博弈问题。同时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需要吸纳更多的资金投入,因而公司资本并不集中于某些人手中,而是将股权进行分散,从而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资本较少的中小股东由此出现。由于公司的决策权是按照资本的多少进行分配的,因而投入资本较多的大股东便能够决定公司的事务,中小股东的权利难以保障。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投入资本较多的大股东将公司作为自身牟利的工具,而罔顾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其遭受大股东的侵害,本文便是对于该问题进行探讨。在我国,中小股东的权利受损并不是个例,而是较为常见的情形,我国公司的发展通常是以实体业进行转化,因而前期投入大量资本的股东能够占据较多的股份,因而股权大部分被大股东所掌控,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高度的决定权,中小股东难以对于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这边也导致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受损后,无法进行有效的途径进行救济。我国为了应对该种社会现象,在2005年,对于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在修订中新增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的条款,以求能够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但是该法在实践运用中,并未达到良好的效果,中小股东的权益仍然时常受到损害,因而如何均衡公司中股东之间的权利是当前司法界应当要思考的问题,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让更多的社会主体享受社会财富,避免社会财富差异性过大,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11 研究背景在我国,数量迅猛增长的股份有限公司,伴随着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较为关注,可以说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单单要求优化我国的立法,而且还要求监管公正、投资者自身素质有待提高、提高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识、正确投资理念的确立等等。我国的公司制度成立初期,许多企业按照公司制度进行设立,非常多中小股东有股东关系不和谐的烦恼,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状况到处皆有,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可以说是没有保护措施,从中国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来看,近些年来的证券市场的状况就是最好的反映。古往今来,大股东操控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的现象不再少数。从“琼民源”等恶性经营事件,可以看出中小股东利益损失的恶性经营事件很常见。例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等,大股东恶意阻止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对整个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公司内部交易、隐瞒利润、恶意增资都可以说是非常难以让人发现的行为,公司股票出售时,中小股东难以增加股票的持有量,大股东更加集中的掌握了公司的股份,使得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难以生存,迫使其出售手中股份。以及召开公司章程会议时,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中小股东的参加权,从而不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发展事务。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达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优化的社会法律制度,实力较弱的社会群体广泛受到关注,中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而言,实力较弱,我国应当建立起各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和政策,防止大股东对其的伤害,平衡好大股东与实力较弱的股东之间的权利,尽可能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在新公司法中,组成了一项分工合作的有机体系,实习较弱的股东在此有了较为健全的保护制度,分为了事前、事后以及补救体系,全方位地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其中在事前,实施的是限制和排除表决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在事后,实施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累计投票制度,还有补救体系给予中小股东诉权,这是一套升级的保护中小股东的体系,然而,在公司法使用功能方面还是存在问题,需要继续优化立法,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从今以后的立法中要快速做出调整。中小股东、大股东和管理者利益的协调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这一课题将在以后逐步变成公司法及其有关制度不断优化的核心内容。12 国内研究现状中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开始较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受到关注,学者们为此付出了很多努力,一些学者关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性。刘俊海.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J.法学杂志,2021,42(02):16.在公司的制定以及修订的内容中,也不断的体现了保障股东权益的立法宗旨,实际上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便是对于股东权益的保障。刘俊海主张,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应当要从基本权益入手,如对于不符合公司利益的董事的任命,股东具有解任请求权;对于公司的事务以及发展的方针,股东应当有了解的权利;对于公司难以维持的情况,股东有权请求解除公司或者是对于公司内部事务进行整顿的权利。只有真正的赋予中小股东对于公司事务的参与权,才能够真正的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郭鹰.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2003.民营企业的发展已经渐入佳境,公司上市的案例已经数不胜数,给民营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仍然未落实,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了不合理的损害,将会不利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赵旭东.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01):151-153.赵旭东教授对于新公司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研究,认为在新公司法中增加了中小股东保护条款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也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宗旨。股东权益的保障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应当要重视的内容,张民安.公司资本主义原则与我国公司法J.南京大学学报,2003(02):98.当前的公司采取管理者与所有者分离的制度,聘用专门的管理人员对于公司进行管理,不仅能够运用专业的知识治理公司,而且能够避免不法之人利用公司进行牟利。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时,应当要以保障股东权益为行事准则,若是在公司事务中产生了股东权益与其他权益的矛盾,那么公司应当要优先保障股东权益,而非是其他权益,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成立的重要准则。因而应当可以看出,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公司应当保护的重要权益。林勇教授与陈创练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便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保护向公司投入资本的中小股东能够有利于更多的社会资本流入公司,促进公司的发展。同时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应当要从多个方面进行保障,分为内部、外部以及投资者保护,对于内部保护而言,公司自身的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将会决定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程度,如建立科学的董事会制度等等。对于外部保护而言,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以及金融的手段对于公司的保护行为进行监督,若是公司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存在不当行为,则可以运用多种手段对法律进行惩戒。对于投资者保护而言,应当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从而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王月萍,沈乐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综述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3):33-35.王月萍、沈乐平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也提出了观点,其是建立在中外学者的观点之上的,提出从法律与金融的角度实施保护措施,从而能够为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全方面的保障。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21 中小股东概念界定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的前提,在于准确的认定中小股东的含义,在学术界,学者们对于中小股东的含义进行了许多解读,但是并未有统一的定论,并且与其他含义存在混淆,如少数股东等。有学者认为中小股东含义的界定可以从其对企业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于具有控制权或者是占股多的大股东而言,其拥有较大的企业权利,而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其对于企业的权利较小,尽管有学者认为中小股东可以等同于少数股东,认为对于“少数”的解读应当是持有股份较少的股东,但是这一理解是不准确的,从语义上分析,“少数”将会被理解成股东人数较少的含义,因而中小股东与少数股东不能够等同。因此对于中小股东含义的界定,应当要从分析混淆概念出发,理清大股东、多数股东以及控制股东的含义,将会更加准确的认定中小股东的含义。对于大股东而言,其对于公司的股权是持有较大份额的,并且对于公司的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控制股东的含义,似乎能够与大股东进行等同,但是两者是存在差异的,控制股东的含义应当要从“控制”进行理解,即对于公司的事务进行控制,部分大股东尽管拥有较大份额的股份,但是并未对于公司事务进行控制,因而大股东与控制股东并非是等同的。而多数股东的理解则是从其字面进行理解,会让人误以为是从人数上进行划分,具有歧义性,因而不应当作为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中小股东的含义界定,应当要从本质入手,将“控制”和“分配”作为主要的术语进行界定,能够更好的认定中小股东的含义,避免产生混淆。传统的公司法规定,从股东资本管理的观点出发去理解,对于占据股份较多的股东而言,其能够行使更多的股票决定权,所以也被称为支配股东,但是现代企业的股东股权分散,股东对于企业的经营的介入不仅仅是通过股权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与企业管理人签订合同,或者是选任董事等方式介入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因而单一的从股权持有量的角度进行评定控制股东,具有不科学性,各国法律更偏重于从对于企业实际控制的角度进行界定。因而对于控制股东的界定,应当要从其是否对于公司事务具有控制权出发,表现在对于公司的日常事务以及重要方针上的决策权。我国学者对于“控制”理解是从三个角度入手的。第一,控制股东的行为将会对于企业的事务进行支配。第二,它将会决定公司的发展策略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三,它将会永久的控制公司事务。控股股东在参与到公司事务中,能够运用多种的方式对于公司事务进行管理,可以分为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前者着的是控制股东直接的参与到公司事务的决策中,直接的发布相关的制度以及命令。后者指的是控制股东并不会直接的参与到公司事务的决策中,而是通过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方式,将公司的事务牢牢掌握在董事会手中,从而间接的控制公司事务。而间接控制的方式也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方式。因此对于中小股东含义的界定应当是与控制股东的角度出发,其是相较于控制股东而言,对于公司事务缺乏控制权的股东。在我国,国有股东对于公司的决策影响较大,通常作为控制股东,而中小股东的表现方式则是为流通股东,一般由社会公众进行购买。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出现,股权的分布在公司结构里较为集中,大部分股权被公司大股东所占有,对公司的决定起着主导作用,控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控制公司决策权。中小股东长期是弱势群体,因此,我国公司法应提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所需的法律机制,如果司法上得不到保障,那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将持续。在实践中,占股较大的股东将会对公司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大股东也会投入相应的技术、管理等等,而中小股东投入的资本份额较小,同时不需要中小股东进行到公司事务中进行管理,中小股东只需要投入资金即可,这似乎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无需花费人力,仅需要投入资金便可以获得收益是一件双赢的事情,但是在实践中,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处于公司的弱势地位,大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会通过恶意的关联交易、虚假出资等方式恶意的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而当大股东的控制权过大时,公司将会作为大股东的一言堂,专职为大股东的权益服务,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会损害到中小股东的资本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因此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也是对于鼓励社会资金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稳步前进。2.2.1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正义是司法应当要保障的,是司法行动的准则。对于法律和制度而言,其运行过程中的秩序性并不具有任何的意义,只要是不符合正义的,便是不符合人们利益的行为,应当要被废止。在正义的社会中,公民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正义的行为都不能够被违反,同时对于正义的追求也是每个社会公民所共同的理念,对于正义的渴望,永不停歇。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法律具有公平、正义、效率、安全等价值目标。把罗尔斯的上述话运用到公司法的领域,就是:保障经济领域的正义远比股东的自由及追求经济效益重要。不同法律对其价值定位有不同的强调。但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正义是自由之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面前,每个人都不具有特权,应当拥有平等的权利,而在企业运营中,对于权利的分配是依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占股较多的大股东能够对于公司的事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维护好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首先就要求保护好实力较弱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当实力较弱的股东权益在公司受到损害时使本就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其对于公司的事务难以涉及,要对其加强保护,才能够符合立法宗旨。各个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的纽带就是公司,要保证这一整个庞大载体的权益得到实现的必要条件就是要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2.2.2 我国公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要求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的占股较少,在公司决策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而我国公司法为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设定了公司内部的保护与外部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果公司所对应的法规和救济机制未能建立,那么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无法在社会上得到有效的保障,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的安排及公司决策方式的制定等系统性因素本身已经不能够给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司法救济路径的缺失更使得本就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更加无奈。中国股权的特点:第一,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总体来说,百分之四十的股份由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控制,第一大股东的平均股权比例为百分之四十三,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法人能够掌握企业的大部分的决策权,人民币普通股的股权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六,仅占董事会成员的百分之七,因此很难体现中小股东的权利。张隐隐.一股独大没有改变中小股东权利难以体现M.北京:中华工商时报,2007.超强控制意味着董事会只有一个发言权,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拥有决定上市公司资产分配和命运的最高权力,钱卫清.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二,由于股权的流动性大大下降,许许多多的法人股没有办法流通,通过以上的描述分析,我国的股东实力两极分化严重,无法实现双赢,大股东大肆乱用其自身权利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而中小股东又无法进行反击。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公司内部的管理结构本就存在很大问题,偏向于大股东,中小股东维权十分困难,我国的股权结构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没有提供便利,所以更应当提高对他们的权益保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制度,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3 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31 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情形3.1.1 大股东不分或少分配利润,侵害中小股东的分红权对于控制股东而言,其侵害中小股东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操纵利润分配。股东对于企业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但是部分的控制股东却是恶意的控制企业分红的数额,导致中小股东难以获得经济回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大股东在公司担任管理职位,通过给自己及亲属发放高额的薪水及福利待遇、对办公室进行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方式增加公司费用支出消耗公司账面利润。为了规避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分红权的救济,董事会不提出分红方案、股东会不做出分红决议,让中小股东抽象的分红权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的公司也不在少数。3.1.2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设置阻碍知情权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核心权利,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同时也是中小股东在公司中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比如公司管理权、重大决策权和收益权”。在中小企业中,法律并没有给公司设立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需要自行查阅公司的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实践中,为了避免中小股东了解到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M.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北京:1999.大股东往往会给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设置各种阻碍。司法实践中,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不多的部分企业召开股东会时往往很随意,没有固定的场所,也没有依据法定的流程,几个股东电话联络后约定在茶馆喝茶聊天,就做出了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没有会议秘书记录,自然也就没有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在这种企业中,中小股东若没有参与股东会议讨论,则只能被动接受大股东告知的事项,无法在后续过程中查阅核实。另外有一部分公司规模稍大一点,每次股东会决议也有相应的书面文件留存,但是有些大股东出于中小股东知道的越少,越有利于他们掌控的目的,不愿意公司经营情况让中小股东了解过多,因此当中小股东口头或书面提出请求,要求行使知情权时,公司以中小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理由拒绝。还有些企业,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及年度财务报告,但查阅的范围不包含明细账、日记账等具体详细的会计账簿以及原始的会计凭证,拒绝让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的核心内容。又或者设置仅允许股东本人查阅,不允许聘请专业人士或者对于所有查阅文件仅限于肉眼查看和人脑记忆,不允许拍照、复制等各种限制性条款。3.1.3 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我认为表决权是股东身份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是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股东凭借出资获得股东资格,因此享有的参加股东会作出意思表示,形成股东会决议,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大股东依仗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渗透董事会和管理层,通过关联交易高买低卖进行利益输送掏空公司,利用表决权优势操控股东会与董事会通过为大股东担保侵害公司财产权益的决议,排除对中小股东有利的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利用股东会多数的投票权阻止中小股东进入公司管理层参与公司管理,为了截留公司利润而做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诸如此类。3.1.4 大股东限制中小股东退出权行使退出权字面理解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股东退出权实际是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股东收回投资退出公司的一种权利。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通过售出股票能够很快的退出公司收回投资,然而在中小企业中,封闭的股权结构加上大股东的阻挠让中小股东很难顺利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退出公司。实践中不少中小股东因为长期未分红或者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有异议而提出退股,但是都被大股东以诸多借口而阻挠,或者大股东给出的中小股东股权的回购价远低于市场价值,司法实践中更有甚者在中小股东退出公司两年都没有将中小股东的出资额返还,直到法院判决出来公司才不情不愿的将退股价款付给中小股东。3.2 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成因分析3.2.1 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决定了表决权和股东所持股份数量是正相关,于此同时股东会议中大股东的意思表示被看作公司的意思表示,并对中小股东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大股东的利益被拟制为公司的利益”。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M.李存捧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普遍适用,控股股东利用手中的表决权,可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重大影响,而中小股东手中的表决权对公司决议无足轻重。中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所体现的意志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往往为大股东的意志所征服,这就产生了中小股东意志与中小股东财产利益的实际脱离的局面。选举董事时大股东拥有比中小股东更多的机会;决定公司事务时,大股东的声音成为公司的声音,大股东的意志成为公司的意志;公司中大小事务都是由大股东选举出的董事来主持,大股东时时刻刻都在影响公司的各项决策和未来发展。大股东的意志通过股东会表决毫无阻碍的成为公司意志,从而使整个公司都按照大股东的个人意志运行。与大股东持相反意见或者有其他观点的中小股东在现代表决权制度主导下的公司中无法发声。这也是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最为重要的原因。 3.2.2 公司法律制度不完善第一部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彼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国有企业改革是首部公司法的立法核心;直到2005年公司法第三次修订,才增加了累积投票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同时对股东知情权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了股东可查阅复制的内容,这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领域是一个新的突破。但是,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累积投票制并不是强制性规范,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可以事先规定是否使用这一选举制度, 这也实际上是将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的决定权交给了大股东未能为中小股东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 现行公司法中并未多股东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范,也没有详细区分大中小股东权利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股东及董事的不当行为限相对较少,受限于法律的强制性,大股东及董事未能很好地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违法违规成本远不能对大股东起到警示作用。因此,要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首先要避免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利,平衡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相互调节,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定运行。 3.2.3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中小股东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再加上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诚实,处罚和监督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因此经常发生中小股东权益侵害现象,信息公开是公司与公众沟通的最基本的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利润构成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向公众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进行信披的质量是对社会经济市场是否完善进行评判的一大标准。何金耿.从国际经验看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J.现代经济探讨,2002:11-12.大股东与实力较弱的中小股东进行对比,其可以了解到更多有关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获取信息也比中小股东更容易,通过其自身优势就能够获得未必向中小股东公开的重要信息,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信批制度的表述有非常模凌两可,没有落实,无法切实保护较弱股东的知情权。3.2.4 中小股东自身权利意识淡薄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了作为主体其自身所存在的不足,根据中国股权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调查研究显示,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股东根本没有了解过公司的基本信息,仅仅只有百分之十不到的中跟小股东有参与过股东大会的表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中小投资者对于是否能够参与到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不是很在意,在当权利被侵害时也手足无措,调查发现,许多中小投资者对于公司的业务信息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不了解,他们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自身利益会被其漠视,由此可以说明其自身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中国的中小股东整体素质低,把股市当作是赌场,从来不关注内在价值,只着眼于在二级市场上能否赚取差额,这样就非常容易被大股东或者中间机构所欺骗,总结来说,中小股东的这种赌博心理非常不可取,不仅会损害到其自身利益,还会加剧操控证券市场的恶劣行为,增加其风险。4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策4.1 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4.1.1 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进行细化2014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做了规定。中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督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从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实务过程中,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中小股东若想凭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来查阅公司财务信息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在近十年来,以股东知情权为案由的诉讼数量逐渐增多,公司股东矛盾剧增,为维护各股东间利益平衡,笔者认为可从公司章程入手,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查阅内容及方式进行细化,例如规定每季度一次查账、指派专业人士进行查账等,防止查账权被恶意使用,保证查阅效率,兼顾公平,最大限度保障股东利益,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4.1.2 扩充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刘纪鹏,林蔚然.退市制度核心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N.中国经济时报,2014-07-21(00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文件。但是,本法规定股东获得复制权的权利不包括复制会计账簿等文件的权利。为此,规定股东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可向公司申请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同时公司法解释四也列举了股东在获取公司会计账簿时可能存在的不正用途,对公司拒绝权的边界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规定了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辅助人员进行核算。此举进一步保护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促使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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