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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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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docx

    24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 一般规定24.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24.1.2 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 高层建筑(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24.1.2.2 低层建筑(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24.1.3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24.1.4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般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24.2 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2.1 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 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 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24.2.2.2 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 (2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24.2.2.3 三级保护对象,应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2)商场的营业厅、周转库房;(3)图书馆的书库;(4)重要的资料及档案库、陈列室; (5)剧场的灯控室、声控室、化妆室、道具及布景室;(6)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24.2.3 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24.2.4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24.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24.2.5.1 相邻房间不超过5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24.2.5.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24.2.6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建筑物闷顶、夹层。 24.2.7 火灾自动报警部位号的显示,一般是以探测区域为单元,但对非重点建筑当采用非总线制式,亦可考虑以分路为报警显示单元。24.3 系统设计24.3.1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分级规定、功能要求和消防管理体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包括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24.3.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有下列几种基本形式:(1)区域系统。(2)集中系统。(3)区域一集中系统。(4)控制中心系统。24.3.3 区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24.3.3.1 保护对象仅为某一局部范围或某一设施。24.3.3.2 应有独立处理火灾事故的能力。 24.3.3.3 在一个建筑物内只能有一个这样的系统。 24.3.3.4 报警控制器应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内(如保卫、值班等部门)。24.3.4 集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24.3.4.1 本系统适用于保护对象较少且分散,或虽保护对象较多但没条件设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场所。24.3.4.2 当规模较大,保护控制对象较多,选用由微机构成报警控制器时,宜采用总线方式的网络结构。24.3.4.3 当采用总线方式的网络结构时,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宜采用如下方式:(1)报警采用总线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采取按功能进行标准化组合的方式。现场设备的操作与显示,全部通过控制中心。各设备之间的联动关系由逻辑控制盘确定。(2)如有条件,报警和联动控制皆通过总线的方式。部分就地,大部分是由消防控制中心输出联动控制程序。24.3.4.4 集中系统用的报警控制器,对于一个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设置数量不宜超过两台。24.3.4.5 应在每层主要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火灾层的声光显示装置。有条件时亦宜在各楼层消防电梯前室设火灾部位复示盘。当每层面积较少房间布局规整而无复示盘时,可在报警单元门口设火警显示灯。24.3.4.6 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内。24.3.5 区域一集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24.3.5.1 本系统适用于以下场合:(1)规模较大、保护控制对象较多;(2)有条件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3)需要集中管理或控制。24.3.5.2 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24.3.5.3 当控制点数较多,有条件时宜采用上、下位机总线制微机报警控制方式,其功能要求为:下位机(区域机):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能输出控制程序,起动各消防设施的联动装置。上位机(集中机):能显示全系统中各火灾探测器、联控装置和各区域机的工作状态;当需要时,亦可直接发出动作指令通过区域机起动所需要起动的消防设施。24.3.5.4 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内。24.3.6 控制中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24.3.6.1 本系统适用于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超高层建筑。24.3.6.2 系统能显示各消防控制室的总状态信号及能担负总体灭火的联络与凋度职能。24.3.6.3 宜通过BAS或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实现报警、自动灭火的各项功能。当管理体制上有困难时,亦宜单独组成系统。24.3.6.4 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24.3.6.5 一般不宜超过二级管理。24.3.7 当采用总线方式网络结构时,应有断路和短路故障保护措施。对于断路故障宜采用环形总线结构;对于短路故障宜针对工程的重要程度和条件,采取在总线上适当部位插入隔离器或选用带隔离器的探测器等措施。24.3.8 超高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各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24.3.8.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原则应符合本章第24.2.2.1款的规定。24.3.8.2 各避难层内之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各自自动互投。24.3.8.3 各避难层内应有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50%。24.3.8.4 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该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24.3.8.5 各避难层应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设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讯。在避难层应每隔一定距离(如20m左右步行距离),设置火警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24.3.8.6 超高层建筑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有条件时竖井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相隔一个防火分区。24.3.8.7 建筑物内用于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的布线,应符合本章第24.8.2条的规定。24.3.8.8 当在屋顶设消防救护用直升飞机停机坪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为保证在夜间(或不良天气)飞机能安全起降,应根据专业要求设置灯光标志;(2)在停机坪四周应设有航空障碍灯,障碍灯光采用能用交、直流电源供电的设备;(3)在直升飞机着陆区四周边缘相距5m范围内,不应设置共用电视天线杆塔、避雷针等障碍物;(4)从最高一层疏散口(疏散楼梯、电梯)至直升飞机着陆区,在人员行走的路线上应有明显的诱导标志或灯光照明。直升飞机的灯光标志应可靠接地,并应有防雷击措施。屋面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防止雨水等进入灯具或管路内;(5)设置消防电源控制箱;(6)按本章第24.3.8.5款的要求,与消防控制中心设有通讯联络设施。24.4 火灾事故广播24.4.1 区域一集中和控制中心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24.4.2 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4.4.2.1 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扬声器的设置数量,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1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扬声器。走道末端最后个扬声器距墙不大于8m。24.4.2.2 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装设的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实配功率不应小于2W。24.4.2.3 客房内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1W。24.4.2.4 设置在空调、通风机房、洗衣机房、文娱场所和车库等处,有背景噪声干扰场所内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并据此确定扬声器的功率。 24.4.3 火灾事故广播系统宜设置专用的播放设备,扩音机容量宜按扬声器计算总容量的1.3倍确定,若与建筑物内设置的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24.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24.4.3.2 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广播功能。24.4.3.3 采用射频传输集中式音响播放系统时,床头控制柜内扬声器宜有紧急播放火警信号功能。 如床头控制柜无此功能时,设在客房外走道的每个扬声器的实配输入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m。24.4.3.4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用传声器直接播音。24.4.3.5 广播音响系统扩音机,应设火灾事故广播备用扩音机,备用机可手动或自动投入。备用扩音机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最大的3层中扬声器容量总和的1.5倍。24.4.4 火灾事故广播输出分路,应按疏散顺序控制,播放疏散指令的楼层控制程序如下:(1)2层及2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火灾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2)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2层及地下各层。(3)地下室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若首层与2层有大共享空间时应包括2层。 24.4.5 火灾事故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24.4.5.1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等。24.4.5.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24.4.5.3 火灾事故广播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管或同线槽槽孔敷设。24.4.5.4 火灾事故广播用扬声器不得加开关,如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则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事故广播开放。24.4.6 火灾事故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00V。各楼层宜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24.5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5.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24.5.1.1 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原则:(1)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2)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3)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4)火灾形成特点不可预料,可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24.5.1.2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24.5.1.2选择火灾探测器。24.5.1.3 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液体的场所,宜选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探测器。24.5.1.4 下列场所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或光电感烟探测器:(1)办公楼、教学楼、百货楼的厅堂、办公室、库房等;(2)饭店、旅馆的客房、餐厅、会客室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3)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及其他电气设备的机房以及易产生电器火灾的危险场所;(4)书库、档案库等;(5)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及有防排烟功能要求的房间或场所;(6)重要的电缆(电线)竖井、配电室等;(7)楼梯间、前室和走廊通道; (8)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24.5.1.5 对于在火势蔓延前产生可见烟雾、火灾危险性大的场合,如:电子设备机房、配电室、控制室等处,宜采用光电感烟探测器,或光电和离子感烟探测器的组合。24.5.1.6 大型无遮挡空间的库房,宜采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24.5.1.7 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1)相对湿度长期大于95%;(2)气流速度大于5m/s;(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24.5.1.8 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光电感烟探测器:(1)可能产生黑烟;(2)大量积聚粉尘;(3)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5)存在高频电磁干扰;(6)大量昆虫充斥的场所。24.5.1.9 下列情形或场所宜选用感温探测器:(1)相对湿度经常高于95%;(2)可能发生无烟火灾;(3)有大量粉尘;(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茶炉房、烘干房等;(6)汽车库等;(7)吸烟室、小会议室等;(8)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24.5.1.10 常温和环境温度梯度较大、变化区间较小的场所,宜选用定温探测器。常温和环境温度梯度小、变化区间较大的场所,宜选用差温探测器。若火灾初期环境温度变化难以肯定,宜选用差定温复合式探测器。垃圾间等有灰尘污染的场所,亦宜选用差定温复合式探测器。24.5.1.11 可能产生阴燃火或者如发生火灾不及早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用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用定温探测器;正常情况下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用差温探测器。在电缆托架、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缆沟、电缆竖井等场所,宜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库房、电缆隧道、天棚内、地下汽车库以及地下设备层等场所,可选用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24.5.1.12 有下列情形的场所,宜选用火焰探测器:(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2)无阴燃阶段的火灾;(3)需要对火焰作出快速反应。24.5.1.13 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火焰探测器:(1)可能发生无焰火灾;(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24.5.1.14 当有自动联动装置或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感烟、感温、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24.5.1.15 感烟探测器的灵敏度级别应根据初期火灾燃烧特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正确选择。一般可按下述原则确定:(1)禁烟场所、计算机房、仪表室、电子设备机房、图书馆、票证库和书库等灵敏度级别为级。(2)一般环境(居室、客房、办公室等)灵敏度级别为级。(3)走廊、通道、会议室、吸烟室、大厅、餐厅、地下层、管道井等处,灵敏度级别为级。(4)当房间高度超过8m时,感烟探测器灵敏度级别应取级,感温探测器应按表24.5.1.2规定选择。24.5.1.16 差、定温探测器动作温度的选择不应高于最高环境温度2035,且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确定其灵敏度。一般可按下述原则确定:(1)定温、差温探测器在升温速率不大于1/min时,其动作温度不应小于54,且各级灵敏度的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应分别大于下列数值:级 62级 70级 78(2)定温式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在无环境特殊要求时,一般选用级。24.5.1.17 在下列场所可不安装感烟、感温式火灾探测器:(1)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面与地面高度大于12m(感烟)、8m(感温)的场所。 (2)因气流影响,靠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发现火灾的场所。(3)天棚和上层楼板间距、地板与楼板间距小于0.5m的场所。(4)闷顶及相关吊顶内的构筑物和装修材料是难燃型的或者已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闷顶或吊顶的场所。(5)难以维修的场所。24.5.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与布局。24.5.2.1 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24.5.2.2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24.5.2.2确定。24.5.2.3 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24.5.2.4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24.5.2.5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24.5.2.6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24.5.2.7 天棚较低(小于2.2m)且狭小(面积不大于10m2)的房间,安装感烟探测器时,宜设置在入口附近。24.5.2.8 在楼梯间、走廊等处安装感烟探测器时,应选在不直接受外部风吹的位置。当采用光电感烟探测器时,应避开日光或强光直射探测器的位置。24.5.2.9 在厨房、开水房、浴室等房间连接的走廊安装探测器时,应避开其入口边缘1.5m安装。24.5.2.10 电梯井、未按每层封闭的管道井(竖井)等安装火灾探测器时应在最上层顶部安装。在下述场所可以不安装火灾探测器:(1)隔断楼板高度在三层以下且完全处于水平警戒范围内的管道井(竖井)及其他类似的场所。(2)垃圾井顶部平顶安装火灾探测器检修困难时。24.5.2.11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附录L.1中由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24.5.2.12 安装在天棚上的探测器边缘与下列设施的边缘水平间距宜保持在:(1)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m;(2)感温探测器距高温光源灯具(如碘钨灯、容量大于100W的白炽灯等)的净距不应小于0.5m;(3)距电风扇的净距不应小于1.5m;(4)距不突出的扬声器净距不应小于0.1m;(5)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6)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净距不应小于0.5m;(7)与防火门、防火卷帘的间距,一般在12m的适当位置。24.5.3 探测器数量的确定24.5.3.1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24.5.3.2 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在200600mm时,按附录L.2及L.3确定梁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则应将被隔断的区域视为一个探测区域,并应按本章第24.5.3.1款的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注: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视为平顶棚。24.5.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24.5.4.1 报警区域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25m。24.5.4.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在下列部位装设:(1)各楼层的楼梯间、电梯前室;(2)大厅、过厅、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出入口; (3)餐厅、多功能厅等处的主要出入口;(4)主要通道等经常有人通过的地方。24.5.4.3 火灾手动报警按钮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值班)室的控制、报警盘上有专用独立的报警显示部位号,不应与火灾自动报警显示部位号混合布置或排列,并有明显的标志。24.5.4.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操动报警信号,在区域一集中系统中宜为:(1)当区域机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进入区域机。 (2)当区域机不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不进入区域机而直接向消防控制室报警。24.5.4.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系统的布线宜独立设置。24.5.4.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墙上的高度可为1.5m,按钮盒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误动作的保护措施。24.6 消防联动控制24.6.1 一般规定 24.6.1.1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以下的内容:(1)灭火设施;(2)防排烟设施;(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4)电梯;(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等。24.6.1.2 消防联动控制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功能要求合理确定控制方式,一般可采取:(1)集中控制;(2)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无论采用何种控制方式,应将被控对象执行机构的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24.6.1.3 容易造成混乱带来严重后果的被控对象(如电梯、非消防电源及警报等)应由消防控制室集中管理。24.6.2 灭火设施24.6.2.1 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其控制要求如下:(1)消火栓按钮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2)当消火栓设有消火栓按钮时,应能向消防控制(值班)室发送消火栓工作信号和起动消防水泵。(3)消防控制室内,对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a.控制消防水泵的起、停;b.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c.显示消火栓按钮的工作部位。当有困难时可按防火分区或楼层显示。24.6.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喷头需早期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不易检修的天棚、闷顶内或厨房等处除外),宜同时设置感烟探测器。(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起动消防水泵的控制装置。报警阀压力开关、水位控制开关和气压罐压力开关等可控制消防水泵自动起动。(3)消防控制室内,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有下列控制监测功能:a.控制系统的起、停;b.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但对管网末端的试验阀,应在现场设置手动按钮就地控制开闭,其状态信号可不返回;c.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d.水池、水箱的水位。对于重力式水箱,在严寒地区宜安设水温探测器,当水温降低到5以下时,即应发出信号报警;e.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压。一般压力的下限值宜与空气压缩机联动,或在消防控制室设充气机手动起动和停止按钮;f.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g.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4)设有充气装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管网应将高、低压力告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充气机手动启动按钮和停止按钮。(5)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中应设置由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管网预作用充水。(6)雨淋和水喷雾灭火系统中宜设置由感烟、定温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电磁阀。电磁阀的工作状态应反馈消防控制室。 24.6.2.3 卤代烷、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自动灭火装置的场所(或部位)应设感烟定温探测器与灭火控制装置配套组成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2)管网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起动方式;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二种起动方式。(3)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起动。(4)应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门外,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和特殊标志。(5)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贮瓶间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个地点完成释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6)应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外门框上方设放气灯并应有明显标志。(7)被保护对象内应设有在释放气体前30s内人员疏散的声警报器。(8)被保护区域常开的防火门,应设有门自动释放器,在释放气体前能自动关闭。(9)应在释放气体前,自动切断被保护区的送、排风风机或关闭送风阀门。(10)对于组合分配系统,宜在现场适当部位设置气体灭火控制室;单元独立系统是否设控制室可根据系统规模及功能要求而定;无管网灭火装置一般在现场设控制盘(箱),但装设位置应接近被保护区,控制盘(箱)应采取防护措施。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11)气体灭火控制室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a.控制系统的紧急起动和切断;b.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30s可调的延时功能;c.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状态;d.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e.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12)气体灭火系统在报警或释放灭火剂时,应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有显示信号。(13)当被保护对象的房间无直接对外窗户时,气体释放灭火后,应有排除有害气体的设施,但此设施在气体释放时应是关闭的。24.6.2.4 灭火控制室对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1)在火灾危险性较大,且经常没有人停留场所内的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的起动方式。 为提高灭火的可靠性,在采用自动控制方式的同时,还应设置手动起动控制环节。(2)在火灾危险性较小,有人值班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防护区内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灭火系统可以采用手动控制的起动方式。(3)在灭火控制室应能做到:控制系统的起、停,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24.6.3 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24.6.3.1 电动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在电动防火卷帘两侧设专用的感烟及感温两种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及手动控制按钮(应有防误操作措施)。当在两侧装设确有困难时,可在火灾可能性大的一侧装设。(2)电动防火卷帘应采取两次控制下落方式,第一次由感烟探测器控制下落距地1.5m处停止;第二次由感温探测器控制下落到底。并应分别将报警及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3)电动防火卷帘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管理。当选用的探测器控制电路采用相应措施提高了可靠性时,亦可在就地联动控制,但在消防控制室应有应急控制手段。(4)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水幕电磁阀的开启宜用定温探测器与水幕管网有关的水流指示器组成控制的电路控制。24.6.3.2 电动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门两侧应装设专用的感烟探测器组成控制电路,在现场自动关闭。此外,在就地亦宜设人工手动关闭装置。(2)电动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释放器,且宜暗设。要有返回动作信号功能。24.6.4 防烟、排烟设施24.6.4.1 排烟阀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排烟阀宜由其排烟分担区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在现场控制开启。(2)排烟阀动作后应起动相关的排烟风机和正压送风机,停止相关范围内的空调风机及其他送、排风机。(3)同一排烟区内的多个排烟阀,若需同时动作时,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开启,并由最后动作的排烟阀发送动作信号。24.6.4.2 设在排烟风机人口处的防火阀动作后应联动停止排烟风机。24.6.4.3 防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专用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就地控制。24.6.4.4 设于空调通风管道上的防排烟阀,宜采用定温保护装置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只有必须要求在消防控制室远方关闭时,才采取远方控制。关闭信号要反馈消防控制室,并停止有关部位风机。24.6.4.5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进行应急控制。24.6.5 非消防电源断电及电梯应急控制24.6.5.1 火灾确认后,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或配电所(室)手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24.6.5.2 火灾发生后,根据火情强制所有电梯依次停于首层,并切断其电源,但消防电梯除外。对电梯的有关应急控制要求见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24.6.6 消防水泵(包括喷洒泵)、排烟风机及正压送风机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宜采取定期自动试机、检测措施。24.7 火灾应急照明24.7.1 火灾应急照明包括:(1)正常照明失效时,为继续工作(或暂时继续工作)而设的备用照明。(2)为了使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从室内安全撤离至室外(或某一安全地区)而设置的疏散照明。(3)正常照明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安全照明。24.7.2 下列部位须设置火灾事故时的备用照明:(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3)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4)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5)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4.7.3 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24.7.4 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24.7.5 火灾应急照明场所的供电时间和照度要求,应满足表24.7.5所列数值,但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及人员疏散缓慢的场所应按实际计算。24.7.6 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安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15m。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24.7.7 有关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3的规定。24.8 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采用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多股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电线或铜芯电缆。24.8.2 超高层建筑内的电力、照明、自控等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但重要消防设备(删肖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回路,宜采用耐火型电缆。类高、低层建筑内的电力、照明、自控等线路宜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但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回路,有条件时可采用耐火型电缆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以达耐火配线要求。二类高、低层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宜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此外,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和报警等线路,在布线上尚应符合本章第24.8.4条及第24.8.5条的规定。24.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其芯线截面选择,除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24.8.3规定。24.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不燃或难燃型硬质、半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24.8.5 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应急照明及紧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24.8.6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但电压为50V及以下回路、同一台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可除外。此时,电压不同的回路的导线,可以包含在一根多芯电缆内或其他的组合导线内,但安全超低压回路的导线必须单独地或集中地按其中存在的最高电压绝缘起来。24.8.7 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布设时可不受此限。24.8.8 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弱电与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24.8.9 建筑物内宜按楼层分别设置配线箱做线路汇接。当同一系统不同电流类别或不同电压的线路在同一配线箱内汇接时,应将不同电流类别和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分别接于不同的端子板上,且各种端子板应作明确的标志和隔离。 24.8.10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电力线路,其导线截面的选择应适当放宽,一般可加大一级。24.8.11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等的线路应加金属软管保护。24.8.12 建筑物内横向布放的暗埋管路管径不宜大于G25,在天棚内或墙内水平或垂直敷设的管路,管径不宜大于G40。24.8.13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同一工程中相同线别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24.8.14 布线使用的非金属管材、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或非延燃性材料制成。24.8.15 各端子箱内端子宜选择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标号。24.9 系统供电24.9.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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