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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工伤保险南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doc

    • 资源ID:52912150       资源大小:25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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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工伤保险南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南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保险抗风险才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并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民办非企业,实行劳动人事事务代理的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治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才能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第四条 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费征缴治理。各县(市)、通州区(以下简称区)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费征缴治理。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五条 市地点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各县(市)、区地点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治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治理。第六条 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财政部门、地点税务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进展考核,详细考核方法由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第七条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参保人员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第八条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异费率。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行业类别,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征询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9号)确定相应的缴费费率,一类行业费率为0.5%、二类行业费率为1%、三类行业费率为2%。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民办非企业,实行劳动人事事务代理的人员,按照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公布基数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异费率的根底上实行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平安消费评估类别等,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费率的调整方法由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平安监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才能鉴定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实行统筹地区属地治理。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认定工作,统一全市工伤保险认定标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在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的劳动才能鉴定工作,由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市劳动才能鉴定效劳中心)负责组织施行。 第四章 基金治理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核算和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第十五条 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施行。第十六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对市区、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分户记账治理。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地点税务部门应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至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市)、区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动才能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县(市)、区,所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当地的历年结余)缺乏以支付工伤待遇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中调剂。第十九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计划,报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的考核。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支付计划,经审核批准,市财政部门按核定额度将资金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第二十一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县(市)、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2个月的工伤待遇支付周转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至各县(市)、区支出户。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暂留存当地工伤保险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治理。第二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风险储藏金制度,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月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20%提取风险储藏金,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藏金到达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时不再提取。储藏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大规模支付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调剂。第五章 待遇支付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治理、监视与稽查相结合。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工伤保险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发布,待遇审核与支付由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治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的工程进展定期(每年一次)和不定期的稽核,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的结果作出相应的调整。第六章 工伤职工就医治理第二十五条 全市工伤医疗效劳治理按照南通市工伤保险医疗治理试行方法和相关的配套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除抢救需要外,工伤职工应当在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第二十七条 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市和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工伤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方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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