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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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征询题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本人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屡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不断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尽管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根本待遇,其性质是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 结论:企业撤销不安排岳某工作的决定企业恢复岳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