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外出醉酒遇事故致死该不该认定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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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外出醉酒遇事故致死该不该认定工伤?.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外出醉酒遇事故致死,该不该认定工伤? 平时吃住都在工地工程部,错过晚餐外出吃饭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工伤该如何认定?醉酒是否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绝对条件?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20xx年12月3日近21时,山东省济南某路桥公司职工司小强(化名)与工程部几位同事忙完工作后,已过食堂就餐时间,便一同到位于工地附近的饭馆吃饭。饭后返回单位的途中,司小强被杨某超速驾驶的一辆超载的重型牵引车撞倒身亡。济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治理部门认定,杨某超速驾驶超载车辆未确保行车平安的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缘故,司小强无过错行为。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施行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相关规定,确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小强不承担事故责任。20xx年12月,司小强所在的单位济南某路桥公司向济南市人社局提交司小强工伤认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济南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载明司小强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饮酒后,且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4/100ml,已经到达醉酒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济南市人社局对司小强死亡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司小强的近亲属不服,将市人社局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事故发生时司小强工作地点在工程部,住在工程部宿舍。司小强吃完饭回工程部,属于上下班途中,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济南市人社局认为,职工司小强系外出吃饭后返回工程部途中发生的事故,且在吃饭过程中有饮酒行为并到达“醉酒”的标准。综合工伤认定上下班的“目的性”与“工作相关性”考虑,职工的情形不具有上下班的“目的合理性”,事故的发生与工作缘故无关,因此认定司小强所受损害不属于工伤。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司小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关于司小强工伤认定的详细行政行为。一审讯决作出后,被告济南市人社局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醉酒并非一律阻却工伤的认定一审审讯长刘文庭后表示,关于此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有关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关于醉酒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从文意上理解,前者规定不管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而后者规定中“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则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两个法规文意解释、理解不一致之处,也是本案产生争议的根源,需要处理法律标准竞合的选择适用征询题。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规章”。按照此规定,我国社会保险法在效力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两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应当往常者规定为裁判按照。本案中,假设醉酒行为不是职工伤亡事故的引发缘故,那么醉酒则不应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司小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小强不负事故责任,这说明事故的发生并非司小强醉酒所致,司小强醉酒与交通事故发生、司小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单纯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司小强工伤,属于法律适用不当。工伤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其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发惹事故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等要素,司小强因工作缘故错过在工程部的晚饭时间,其与同事外出吃饭应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具备外出的合理目的;司小强与同事前往餐馆吃饭所经道路也属于合理道路,且司小强外出吃饭后尚需返回工地工程部。假设简单的因外出吃饭,而成为阻却当事人认定工伤的事由,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明显不符。因此,被告市人社局在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对上述要素未予查明及分析,简单作出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