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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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暂行规定.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暂行规定 【公布日期】20xx-06-19【施行日期】20xx-1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燃气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建立部城市燃气治理方法,结合株洲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在株洲市城区(以下简称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含瓶装燃气运营性、非运营性用户在内,以下类同)施行燃气事故保险以及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治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保险是指保险专项资金按照本规定对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因燃气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展保险的活动。第四条燃气事故保险应当遵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用户自愿、有效防范、共同保障、和谐共建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推进燃气事故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支持、监视保险专项资金的正常运转。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治理监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专项资金的治理和使用情况进展监视。市燃气治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和燃气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保险资金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运营企业负责每年为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提供年度总额不低于400万元的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负责代收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燃气事故保险费,提供其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受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集中委托,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燃气事故居民用户保险整体合同。第六条在条件同意情况下,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燃气事故救助机制,市区燃气特许运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第二章保险治理监视机构第七条设立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治理监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立局分管燃气平安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物价部门、市安监部门、市燃气治理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燃气办。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一)监视保险专项资金的治理使用;(二)协调、研究保险专项资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核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并监视施行;(四)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保险专项资金的收支治理情况;(六)本规定所列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建立局是本市区居民用户燃气事故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燃气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二)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三)负责催促市区燃气特许运营企业受理燃气居民用户赔付申请;(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保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五)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治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保险专项资金的治理第九条保险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本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交纳0.5元/月保险费;(二)本市区瓶装燃气居民用户购置液化石油气交纳保险费,详细标准为:YSP-50型2元/瓶,YSP-15型、YSP-10型、YSP-5型均为0.5元/瓶;(三)本市区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特许运营企业按保险总额不低于400万元标准缴纳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费;(四)政府投入;(五)保险专项资金孳息。第十条保险专项资金由市燃气治理部门设立专户治理,专款专用。保险专项资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保险专项资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峻缺乏时,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第四章保险的施行第十一条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燃气事故保险按其使用燃气类别,分别由本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运营企业代理。本市区管道燃气特许运营企业在其与居民用户所签供气协议中补充居民用户自愿委托代理燃气事故保险条款。第十二条本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运营企业受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集中委托,与保险公司签订燃气事故居民用户保险整体合同,受理保险理赔申请相关事宜(详细赔付标准见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三条本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于每年第一个月,一次性缴纳全年6元保险费,由本市区管道燃气特许运营企业代收后,统一交付到市燃气事故保险资金专户;本市区瓶装燃气居民用户每购置一瓶液化气按其不同型号标准缴纳保险费,由本市区瓶装燃气特许运营企业代收后,按月统一交付到市燃气事故保险资金专户。第十四条本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运营企业于每年第一个月底前分别将各自全年承担的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拨付到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专户。第十五条本市区已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的居民用户,发生燃气事故保险合同规定情形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按照本规定,通过本市区燃气特许运营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本市区不愿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的居民用户,按照本规定,只能获得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主观恶意破坏燃气设备或者自杀引发燃气事故所造成的当事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在赔付之列,并将依法追查事故当事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第五章保险专项资金的监视治理第十六条本市区燃气特许运营企业和市燃气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分别保管保险专项资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市燃气治理部门定期将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委员会报告。第十七条市燃气治理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企业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费和燃气居民用户燃气事故保险费缴纳情况向委员会报告。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保险专项资金的收取、支付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视。第十九条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对保险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展审计监视,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市区燃气特许运营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费的,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城市燃气特许运营协议追查其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燃气特许运营企业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判;对负有直截了当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规定的保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受理燃气事故居民用户理赔申请的;(三)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材料的。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作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