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就诊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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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就诊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就诊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就诊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张掖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甘州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高台县某银行职工刘某上班期间感受身体不适,告知单位负责人后前往诊所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刘某死亡。通过调解,刘某亲属获得诊所补偿款52万元。后某银行作为第三人向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确认刘某为工伤,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奈之下,刘某亲属将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甘州区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为工伤。职工工作期间不适输液死亡刘某系甘肃高台某银行职工,在该行一分理处从事柜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xx年5月12日,刘某在单位上班时感受身体不适,上午10时许向分理处负责人告知后到樊某的诊所就诊,医生樊某诊断为感冒。上午11时40分许,刘某在输液过程中死亡。刘某的诊断证明称:“患者(刘某)因感冒胸闷不适前来就医,采取输液治疗措施最终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刘某的病历注明:”头疼疲乏无力四天。”刘某曾于20xx年5月3日、7日、9日因感冒在樊某诊所输液治疗。刘某死亡后,高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刘某亲属与诊所医生樊某进展协商调解,双方于20xx年5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樊某诊所一次性给予刘某亲属补偿款52万元,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对该调解协议效力进展了确认。亲属要求确认为工伤死亡20xx年7月26日,第三人甘肃高台某银行向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确认刘某为工伤,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xx年8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的丈夫万某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向甘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万某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的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因治疗感冒在输液过程中死亡”没有事实按照,尽管樊某诊所出具的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感冒”,但诊断证明中明确记载了刘某就诊前就“胸闷不适”的事实,同时高台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院前死亡记录证明,刘某的死亡缘故“不能确定”,在没有权威机构出具尸体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而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从刘某的诊断证明可以看出刘某是在治疗感冒病时输液(头孢曲松钠未做皮试)过程中出现胸痛、恶心呕吐,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而不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诊所已经一次性给予刘某亲属补偿款52万元,因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工伤甘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死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张人社工伤认字(20xx)5-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详细行政行为。二、限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对第三人甘肃高台某银行的申请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法官说案1月27日,该案的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死者刘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合本案,首先,尽管刘某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是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但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缘故导致其死亡。因而刘某死亡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其次,刘某是否属于突发疾病的征询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中解释,“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且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缘故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刘某原有或已有疾病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同时,每个人关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响与忍受力并不一样,刘某是在上班期间发病请假后自行到医疗部门就诊,因而不能否认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刘某尽管此前到诊所就诊过感冒,但5月12日是因感冒胸闷不适前去就诊,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胸痛、恶心呕吐,最终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而且刘某也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要件。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争吵的焦点,结合公平原则和对劳动者保护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