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灾害防范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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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灾害防范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待遇?.doc
平安常识-灾害防范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哪些特别劳动保护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别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在哺乳婴儿满一周后,假设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按照详细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