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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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 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治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治理遵照综合协调、分类治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治理工作。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详细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才能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根本要素齐全、完好,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互相衔接。第六条地点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消费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消费运营单位风险品种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关于某一品种的风险,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存在的严峻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关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本卷须知等内容。第十一条消费运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互相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互相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络方式、应急物资储藏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地点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展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展评审。评审应当构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展论证。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平安消费及应急治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消费运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有用性、根本要素的完好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消费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地点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第十九条中央治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门、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平安消费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平安消费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第二十条消费运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展方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关于实行平安消费许可的消费运营单位,已经进展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平安消费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指导、催促检查消费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施行第二十三条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消费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消费平安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平安认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平安消费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施行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消费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消费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消费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才能。第二十六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按照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完毕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展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征询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八条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治理情况进展总结。应急预案治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治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地点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消费运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消费运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运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消费运营单位消费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四周环境发生变化,构成新的严峻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按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治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二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装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情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三条消费运营单位发惹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展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四条关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治理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消费运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消费运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消费运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消费运营单位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消费运营单位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平安消费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