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参考案例—关于电动车属不属于机动车辆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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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参考案例—关于电动车属不属于机动车辆的问题.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职业卫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参考案例关于电动车属不属于机动车辆的征询题 【案情】原告邓某,男,生于1954年5月11日,当阳市某公司经理,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烟草小区宿舍。 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 2005年2月1日中午,西陵交警大队值勤民警屈亮觉察邓某驾驶的“嘉爵”牌电动摩托车在西陵区夷陵路上行驶,该车没有号牌,屈示意邓停车检查,觉察邓没有随车携带(实际没有)机动摩托车驾驶证,以邓没办理机动摩托车驾驶证为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邓出具第02006345号“公安交通治理行政强迫措施凭证”决定对邓某采取拘留摩托车的强迫措施,并将“凭证”送达邓。“凭证”上告知邓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鼓楼中队接受处理。邓某当即在“凭证”当事人栏签字,西陵大队即拘留了邓某的摩托车。邓某不服,于2005年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邓某诉称:本人所驾驶的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无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是以拘留机动车之名而错误拘留非机动车,其强迫措施没有法律按照。恳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02006345号行政治理强迫措施详细行政行为;返还被拘留的电动摩托车;赔偿经济损失200元及被扣电动摩托车的停车费、维修费等结算赔偿;被告在三峡晚报头版向原告赔礼抱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论称:对原告邓某没有携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拘留车辆的行政强迫措施行为事实明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告的法定职责确实是对西陵辖区的交通秩序进展治理,执法民警屈亮在大队管辖区域内对违犯交通平安行为进展处理是其应履行的职责。【裁判要点】 原告邓某驾驶的“嘉爵”牌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仍然非机动车乃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五条规定,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具有道路交通平安治理的法定职权。 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原告邓某驾驶的电动车,从其外形看没有脚踏板,仪表盘上的里程表显示该车设计最高时速为60km/h。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才能,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间隔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迫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工程。显然,邓某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原告邓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按照机动车运转平安技术条件(GB72582004)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不管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假设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转平安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不管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假设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按照“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邓某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拘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可以拘留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