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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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利-.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职业卫生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利- 法治社会,权利法定,这是根本常识。职业健康,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无疑是劳动者最为关注的根本权利,也是国家与社会必须高度注重的社会保障内容。那么,劳动者享有哪些法律规定的职业健康权利呢?职业健康权利的根底职业病与一般疾病最大的不同,在于职业病是因劳动者接触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要素所致,与职业紧密相关。因此,存在职业病危害要素,是职业病与一般疾病的根本区别。谈到劳动者的法定职业健康权利,首先需要留意基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该条可谓我国公民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的最根本的规定。而该条规定的八大根本权利,包括就业权、择业权、获酬权、休息权、平安(卫生)权、受(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异议权等,实际上也是职业病病人所应享有的根本的法定权利。从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角度来分析劳动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定权利,劳动法所规定的上述八大根本权利中,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无疑是最为关切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整个职业病防治法均是围绕保障劳动者劳动平安卫生权利尤其是职业卫生权利而展开的。八大职业健康权利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健康方面的权利包括如下:一是对职业病危害要素的知情权。即劳动者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存在何种以及存在何等职业病危害要素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这种告知,最典型的一种表达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如实载明劳动者工作中将要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对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进展了详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知情权不仅仅表达在用人单位初次录用劳动者之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但凡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环境,因此令劳动者在新岗位、新环境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要素的,用人单位同样应当如实告知。二是自由选择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择业权。与上述知情权直截了当相关的,是在充分理解其将要从事的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要素时,劳动者应享有完全自主的择业权,简而言之,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做仍然不做某份危害工作,劳动者说了算,任何人不得强迫。同样,此种选择权不仅表现在劳资双方初次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也表达在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环境时。三是获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即假设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要素,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展职业卫生培训,提供相关危害要素的说明、识别、防护以及应急救治等知识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对此进展了明确规定,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的培训,也包括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作用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对此,法律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不仅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其重要义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加强职业病防范认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觉察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假设劳动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展教育。四是获得劳动防护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工作的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备,确保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损害。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标准要求,比方防毒、防尘面具,一次性口罩显然不符合防护要求,也实现不了防护目的。然而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节约本钱,往往仅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口罩或者一般的棉纱口罩,这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是获得因从事相关危害工作的特别劳动酬劳权。此项权利可视为劳动法获得劳动酬劳权的自然延伸,当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会接触到职业病危害要素时,劳动者除有权获得一般意义上的劳动酬劳之外,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于其特定危害要素而应当支付的特别酬劳,比方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六是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关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其进展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而且,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七是监视权与异议权,即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违犯职业病防治义务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视其违法情形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处分。详细表现为: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犯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展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治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这一项权利包括了针对用人单位多种违法情形的监视与异议,比方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其消费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则劳动者有权回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则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法律特别规定,劳动者行使前述监视权与异议权的,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八是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关于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工作而遭受身体损害的劳动者,法律规定其有权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假设依法确诊为职业病,可进一步申请认定工伤,并据此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依法鉴定劳动才能等级之后,还可按照详细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或者在与用人单位终结、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等待遇。此外,不管最终是否确诊为职业病,经检查明确存在职业禁忌或者不宜接着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要素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工伤保险之外的法定权利除了上述各项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外,职业病因其特别性,法律还给予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在社会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法定权利。包括:一是获得社会救助权。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二是民事赔偿恳求权。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至于详细的民事赔偿诉求,则可结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