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论文关于农电安全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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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论文关于农电安全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探讨.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论文关于农电平安事故民事赔偿征询题的讨论 近几年来,我县农电平安事故时有发生,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增多,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法律认识明显加强的表现,也是长期以来供电企业平安消费治理薄弱,农电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操纵的必定。农电平安事故不管关于受害者,仍然责任者都是灾难性的,必须立足于防止和防范。一旦发生农电平安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我们应依法处理。由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农电”两改一同”的不断深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法律关系复杂化,”打官司”已成为正常的事,仅仅依托行政手段处理经济、民事纠纷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笔者曾经代表公司作为被告参与了多起诉讼案件的审理,对农电平安及有关赔偿征询题有一定的讨论,仅供同行参考。 一、搞好平安消费,加强供用电设备的巡查维护。 平安消费是从根本上杜绝农电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万全之策。我们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开展经常性平安用电宣传教育,实在加强平安治理,对巡查觉察的征询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行为记录,立档备查,提高供、用电设备完好水平,严格执行各项平安制度和操作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平安风险,杜绝事故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悲剧发生。 二、营建良好的法律环境,防范农电风险。 供用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各级政府、审讯机关、新闻媒体不能强调加重一方的责任而过度保护另一方的权利。我国实行成文法的审讯制度,绝对不能引进英美等国不成文法以典型判例引申审讯的做法,来审讯用电责任事故的民事案件。不能搞甲案赔偿多少,乙案也要照此定判。要积极预防无过错责任风险。农村低压电网的属性不是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但是,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在于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必须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注重。按照无过错责任由行为人举证的原则,供电企业即行为人能证明人身损害的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成心引起,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提高依法维护供电企业权益的才能。 从供电企业治理体制上处理无法律征询机构、无法律专业岗位、无法律专业人员的情况,健全法律法规组织,可从社会上聘请常年法律参谋,在企业内部设置律师岗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加强法律的学习与研究,提高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的才能,沉着应对农电事故中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按照法律程序,以事实和证据为武器,该应诉的积极应诉,不打无预备之仗;该反诉的坚决反诉,争取主动,同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加强案件情况交流,总结经历。 四、明确农电平安责任。 电力法是维护投资者、运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产权的界定和平安责任的划分是法庭认定农电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按照。由于历史的缘故,当前农电治理中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清和平安责任不明的征询题,造成农电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牵扯不清。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对农村电网的所有供电设备界定产权,理清关系,并明确相应的平安治理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定民事责任。特别要让用户明确必须实在治理好本人的用电设备,属于违章用电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自负。供电企业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村委会、用户签定农村平安用电责任协议书并进展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尤其是电压等级、产权交界点、发惹事故责任区划分等内容,一旦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可以靠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五、分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将行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让供电企业来承担,是处理农电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严峻误区。往常,由于电力治理体制实行双轨制,供电部门既是电力行政治理部门,又是电力供应企业。它既有按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的对供用电进展监视治理的行政职能,又具有企业的盈利性质,在供用电监视治理工作中,它是作为行政执行机关来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并无在行使监视治理职权中应承担监视检查不力的民事责任。作为企业,供电部门是负有对用户平安用电的行政催促责任,但仅仅是行政催促责任,而平安责任仍属用户本人。原电力部颁发的用电检查治理方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用户对其设备平安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被检查设备不平安引起的任何直截了当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错把供电部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实际上加重了供电企业的经济负担,为供电企业额外增加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六、电力官司立案原则不标准,造成供电企业不必要的诉讼。 目前只要是电伤事故,不管何种情况受害者都欲把供电企业推上被告席,而司法部门往往不通过调查也没有立案的详细原则不分清红皂白就受理了,把一些本来与供电企业毫无任何瓜葛的电伤事故变得复杂化,供电企业被迫只得参与诉讼,使供电企业白白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一些司法人员总是认为只要是电引起的损害事故,供电企业或多或少就要负赔偿责任,理由是假设没有供电企业供出的电就不会有电伤事故,供电企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此不得不引起人们的考虑:难道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还要追塑到公路部门赔偿?假设不是公路部门修了公路,就不会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呀?由此类推,司法部门应在立案审查中充分予以考虑该不该立案受理的征询题,该受理的就立案受理,不该立案受理的就要予以不受理,免得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七、利用保险企业分担风险,加强化解农电事故民事赔偿的才能。 供电企业要主动协助保险企业,在农村推行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利用社会保障中介机构的保险宣传,主动避险防害予以防范,加强农村投保人的自我平安用电防护认识,变用电损害的事后赔偿为事前保险主动预防。一旦发生触电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