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管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若干具体问题及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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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全管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若干具体问题及思考.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假设干详细征询题及考虑 摘 要:文章结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工作实际,分析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缺乏和制约火灾调查工作的详细难点征询题,指出了落实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不利要素,提出了完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考虑 1999年发布施行的公安部令第3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37号令)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根本准则,对加强和标准全国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笔者把执行该规定工作中遇到的详细征询题和相关考虑撰写成文,目的在于进一步讨论标准火灾调查工作的良策,使火调工作更适应现实需求。但由于笔者学征询浅陋,功力不逮,祈望同仁不吝指教,悉心斧正。 1 37号令的缺乏 1.1 重新认定火灾缘故或责任的有关规定存在疑义 37号令第31条规定了火灾缘故、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详细要求,此条存在的疑义主要有三点。 1.1.1 火灾缘故或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疑义,从法理分析看,对火灾缘故和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消防法律给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才能,这种详细行政行为尽管不直截了当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但确涉及到当事人本身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11、12条关于诉讼范围的规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应由法院受理并裁决。实际工作中的火灾缘故或责任重新认定申请绝大多数也都是因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引起。但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了火灾事故事实后,按照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自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这一规定与法理和现实情况不相符合。 1.1.2 “最终决定”规定的合法性疑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标准性文件,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标准性文件方能规定“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而公安部37号令属于部委行政规章,无权规定“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37号令关于“最终决定”的规定属越权行为,其合法性遭到质疑。现实工作也存在法院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 1.1.3 重新认定的权威性疑义,37号令未规定重新认定的程序、内容,而重新认定在面临补充证据缺乏、多方当事人和律师参与的复杂情况下,特别难保证重新认定结论的权威性。假设重新认定结论为“撤消原认定”,那么火灾缘故、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本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的字眼就对重新认定结论的权威性提出挑战。特别是公安部关于对火灾缘故重新认定和火灾事故重新认定征询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8号)中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撤销”决定后,可以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认定,由原认定机构制造火灾缘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缘故、事故责任不服的,可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这使火灾缘故或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可能堕入无限循环,也降低了重新认定作为“最终决定”的权威性。 1.2 火灾责任的划分规定不够科学全面 一起详细的火灾责任多种多样,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37号令第29条仅将火灾责任划分为直截了当责任、间接责任、直截了当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四类不能概括全部火灾责任的品种,不够科学全面。此外,火灾责任与行政处分、消防刑事案件量刑的对应关系在法律或法规中未得到明确, 责任划分的意义无从表达,这也使责任划分失去应有的意义。 1.3 未规定放火案件的认定技术要求与移交根本条件 37号令第9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阻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其中“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认定未做提出技术要求,在现实工作中,放火案件的嫌疑人往往外逃,假设将具备放火特征而无法确定嫌疑人主观动机的火灾认定为放火,公安刑事侦查部门往往不予立案,这种情况客观上放纵了放火犯罪行为。37号令第9条对“移交刑侦部门”的工作也未提出根本条件,这使放火嫌疑案件的办理经常在消防和刑侦部门之间扯皮,也使这类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如2000年5月21日1时31分,某市居民住宅楼发生火灾,死1人,伤5人,直截了当财产损失1530元。火灾现场炭化物和烟尘经鉴定含有汽油燃烧残留成份,属地消防机构初步认定该起火灾缘故是放火,并出具了火灾缘故认定书,经口头请示主管公安机关领导同意,将此案移交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消防机构将火灾卷宗移交,复印件存档,没有交接记录。20xx年3月12日,受理该案的刑侦部门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引起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火灾缘故和火灾事故责任。 1.4 未规定重新复核火灾直截了当财产损失的要求 GA185-1998火灾直截了当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第5.4中规定: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截了当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进展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而37号令对此未做详细规定,使得重新复核的诉权告知、程序、时限、法律文书等在实际工作特别不标准。 2 落实37号令的主要征询题 2.1 火灾调查工作的组织保证、制度保证和人员保证不够 37号令第10条要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视人员资历治理的有关规定,获得岗位资历”,但目前公安消防机构中只有极少数单位设有火灾调查专门机构或设有专职调查人员编制,多数基层消防科(大队)的火调兼职人员也只有一个人,而火灾数量日益增加,对火灾调查工作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目前的机构、人员都无法满足现实火灾调查工作的需求,而自37号令发布施行以来,全国从未开展火调工作岗位资历认可工作,简言之,火调人员是在违犯部门规章要求的状态下开展工作的。由此可见,火调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保证严峻缺乏。这种情况已经严峻阻碍了火调专门队伍的建立和人员素养的提高,对承办消防行政案件,特别是消防刑事案件,十分不利。在火灾调查工作的制度保证方面,目前只有一般的法律文书的法制审核要求和严峻处分集体讨论的规定,基层消防机构由于人员少、火灾多的缘故,多数火灾案件都是大家共同做,尽管每个办案人员都签了字,但最后出了征询题无法追查详细办案人员的责任。 2.2 火灾调查率和查清率低 目前,火灾事故的调查率不高,火灾缘故不明的火灾事故越来越多,2001年6月到20xx年6月,黑龙江省某市共发生火灾5575起,而调查率仅仅占10.4%,在调查的火灾中,缘故不明的火灾占18%。其中的主要缘故,一是火调专业人员素养普遍下降,而全社会的消防法律认识普遍提高,火调人员不敢轻易认定火因;二是损失较小且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由于数量大、建档繁复,又没有简易程序,使得一些公安消防机构没有精力全部调查。三是行政干预的阻碍和不追查详细办案人责任,助长了调查率低、查清率低的趋势。 2.3 火调工作的技术要求过于粗糙 37号令第18、19条规定了火灾勘查工作的根本程序,但现场勘查的详细内容、方法过于笼统,如何提取和保存现场物证的操作性不强。目前火调人员素养的普遍降低,有的勘查过程确实是破坏现场的过程,一些重要的物证在勘查中被破坏。现场勘查记录要求用描绘性语言,不同意直截了当下结论,有的现场勘查记录直截了当认定了起火部位和起火缘故。一些勘查记录与证据不对应,无法复原火灾现场原貌,这既降低了火灾缘故查清率,增加了火灾缘故或责任重新认定申请的概率,也使得火灾缘故重新认定工作困难重重。 2.4 火灾损失核定周期长、难度大 37号令第27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但实际损失核定工作中存在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