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管理明确法律关系 完善合同文本——对工程安全监理的几点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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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全管理明确法律关系 完善合同文本——对工程安全监理的几点建议.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明确法律关系完善合同文本对工程平安监理的几点建议 伴随着经济建立的飞速开展,根本建立规模日趋扩大,建筑施工活动愈加频繁。在带来经济高速开展的同时,由施工中平安事故带来的负效应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注重。如何探求一条行之有效的防控之路,笔者认为,除了强调作为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的施工单位要全面加强平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自我监控外,同时更需要有一支来自外界的监管力量,对其平安消费进展监视和治理。 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平安消费的治理”,也确实是说法律上规定了施工平安消费的监管部门是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政府部门的治理是宏观上的,特别难详细到每一个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针对这一情况,目前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均以政府的名义行文,要求建立工程监理企业承担起对施工单位的平安消费监管工作。但我们明白,建立工程监理施行的前提是“建立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一条)。监理工作的内容是“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立工期和建立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立单位施行监视。”(建筑法第三十二条)。也确实是说,从法律规定上讲,建立工程监理的施行需要建立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只有与建立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建立单位行使监视权。由于施工企业是平安消费责任人,建立单位对此无直截了当利害关系,因此建立单位在与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并无此项委托。这就构成了一方面是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一方面是受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束的格局,一旦发生平安消费事故责任特别难界定。而从目前我国实行的建立工程治理制度来看,监理企业确实是担当这一角色的最正确选择。如何协调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展调整: 加强立法明确关系 施工平安消费责任严峻,在强调对施工企业严管的情况下,应明确法律关系。既要明确平安消费责任人,也要明确监管部门,同时明确职责范围,明确责任及其法律后果,使责任人、监管部门均具有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监管部门也要给予相应的权利,给予合理的效劳费用。此法律关系确实立在现有法律条文的框架下,至少应以地点法规的方式确定。 完善监理合同文本 现行的工程建立委托监理合同文本仅在“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第8款)中规定:“关于不符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平安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考虑到平安消费的重要性,在“监理人权利”条款中,应增加一款“对建筑工程平安消费的监视、检查权。”并强调:“监理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有关平安消费措施、技术方案、组织治理、检查验收等项内容进展审核和批准。对不符合或达不到国家平安消费标准要求的,应责令施工企业修正和完善,直至完全符合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同时,在“监理人的责任条款”中应增加监理人对承包人违犯经监理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擅自改变或降低施工平安消费的有关规定、设备等标准而发生平安消费事故,使其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在监理酬劳上应考虑施工平安消费监理的内容适当提高取费标准; 由建立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与监理企业签订委托平安消费监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