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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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打架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征询题的关键是要看受伤是否因工作需要或工作缘故。案例1:职工打架受伤 缘于履行工作职责被认定为工伤20xx年8月31日晚12时,江苏省太仓市某电器公司职工崔先生与黄某同时上夜班,从事吸尘器铁管打磨工作。次日晨6时许,崔先生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互换了打磨的铁管规格。黄某见崔先生背地偷工自然不愿意,便让崔先生接着打磨大铁管,但崔先生认为黄某没有资历管本人,对黄某的要求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发生矛盾。随后,黄某首先动手朝崔先生脸部打了一拳,致崔先生倒地。崔先生起来后,双方扭打,黄某又将崔先生打倒在地,并用脚踢。崔先生被打后感到左腰部疼痛,当日,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并施行脾脏摘除手术。黄某因犯成心损害罪,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xx年6月1日,崔先生向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31日,社保局通过调查核实,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太仓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11月30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太仓公司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打架,已违犯了公司的治理制度,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不当。20xx年12月21日,太仓公司向太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铁管打磨是事发当天崔先生在原告公司上班时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因打磨铁管品种发生矛盾,崔先生被黄某暴力行为所损害,被告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崔先生的损害为工伤,属适用法规正确。据此,法院一审讯决维持被告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讯决后,太仓公司不服,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讯决。案例2:职工打架受伤 非工作缘故不予认定工伤李女士因私怨在工作单位被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李女士遂以在工作单位被意外暴力损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为由,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20xx年7月20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李女士于20xx年5月15日被某公司派至江苏化工农药集团苏州长青化工厂工作。20xx年7月7日上午,李女士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卫某发生矛盾,当天下午,李、卫二人在工厂浴室相遇,李女士在浴室里将卫某打了一顿,致使卫不能正常上班。7月8日下午,卫的男友张某来到李女士的工作处,用事先预备好的菜刀将李的右手臂砍伤,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某伤人后逃逸。李女士于20xx年11月19日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市社保局通过调查核实,于20xx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李女士系因私怨被别人砍伤,未认定李女士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李女士认为遭到暴力损害起因乃是事发前1天的工作而引起,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损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所谓的“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害”,应理解为别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治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损害,该暴力损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从该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确实遭到了暴力损害,但该暴力损害与原告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由于原告李女士与张某、卫某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也就不存在张某因不服从原告工作治理而对其施以损害的主观意愿。原告李女士之因此被加害者张某砍伤,其起因乃是原告与加害者张某的女友卫某之间矛盾与争吵打闹,2人的争吵打闹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缘故。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受损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相符。20xx年7月20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