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公法》1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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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公法》1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pdf
国际法 国际公法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 单项选择题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2、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A、域外庇护权 B、领土庇护权 C、领水庇护权 D、领域庇护权3、(D)不能行使紧追权。A、军舰 C、军用飞机C、政府船舶 D、民用商船4、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的待遇。A、高于本国国民 B、等于本国国民 C、高于第三国国民 D、等于第三国国民5、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A、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战争与和平法 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D、联合国宪章6、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於(B)。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7、外交团是(A)方面的团体。A、外交礼仪 B、外交使团 C、领事 D、私人8、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A、单一开发制 B、协商开发制C、平行开发制 D、自由开发制9、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确定的。A、1941 年“大西洋宪章”B、1942 年“联合国家宣言”C、1944 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D、1945 年“雅尔塔会议”10、过境通行制度适用於(C)。A、内海 B、历史性海湾 C、国际航行的海峡 D、群岛水域1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D)年在()签订的。A、1919巴黎 B、1919芝加哥C、1944巴黎 D、1944芝加哥1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范畴。A、国际刑法 B、民法 C、任意法 D、国际强行法13、“归化”是指(C)取得国籍。A、因出生 B、因婚姻C、因申请 D、因收养14、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C)。A、斡旋 B、调停 C、调查 D、调解15、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B)。A、1907 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B、1928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C、1919 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D、1945 年的联合国宪章16、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A、林则徐 B、严复 C、丁韪良 D、张之洞17、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C)。A、国际立法 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1 C、使国际法法典化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18、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海里(D)。A、12 B、24 C、48 D、12519、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C)。A、完全成员 B、部分成员 C、联系成员 D、观察员20、根据 971 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 D、公海2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B)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A、联合国宪章 B、国际法基本原则 C、欧盟法 D、大陆法22、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A、国际常设法院 B、联合国国际法院 C、欧洲联盟法院 D、美洲人权法院23、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C)。A、1899 B、1900 C、1922 D、192824、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A、联合国大会 B、联合国安理会 C、争端当事国 D、第三国25、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26、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 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27、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A、过错责任 B、损害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 D、绝对责任28、人权的含义是指(A)。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天赋人权”C、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D、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二、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BC)。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2、下列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B D)。A、国债 B、地方债务 C、地方化债务 D、恶债3、国际法上的承认(B D)。A、等于两国建交 B、具有溯及的效果 C、是可以撤消的 D、是单方法律行为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ABCD)。A、共管 B、租借 C、势力范围 D、国际地役5、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CD)。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6、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通常称为(CD)。A、宣言 B、协定 C、宪章 D、盟约7、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ABC)有管辖权。2)A、反和平罪 B、战争罪 C、反人道罪 D、种族灭绝罪8、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ABCD)。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9、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C)。A、瑞士 B、卢森堡 C、奥地利 D、摩纳哥10、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BC)。A、领土所有权 B、领土管辖权 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D、领土统治权11、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CD)。A、时效 B、添附 C、收复失地 D、交换领土1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BC)。A、自愿申请 B、因婚姻 C、因收养 D、因交换领土13、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BD)。A、国家元首 B、政府 C、司法机关 D、外交部门14、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ABC)。A、建议 B、调查 C、执行行动 D、司法解决15、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AB)。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 C、非人身条约D、有关中立化条约16、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BCD)。A、限制主权 B、恢复原状 C、赔偿 D、道歉17、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D)。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8、引渡的程序包括(ABC)。A、请求引渡的提出 B、引渡的对象移交 C、引渡请求的审查 D、引渡结果的报告19、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A、诈欺 B、错误 C、贿赂 D、与强行法抵触20、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C、中国 D、欧洲联盟21、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AB)。A、由于国家领土割让 B、国家领土合并 C、由于先占 D、由于添附22、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ABC)。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有关的辅助资料23、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BC)。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24、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ABC)。A、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 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D、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25、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那种说法上正确的(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基本相同 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26、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B)。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各国自由的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27、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AC )A、采纳 B、变通C、转化 D、保留28、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BCD)。A、严格履行国际义务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29、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BCD)。A、先占 B、时效 C、添附 D、割让30、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CD)。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31、下列那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BCD)。A、共管 B、租借 C、无害通行制度 D、国际地役32、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B)。A、国家 B、联合国C、公司 D、个人33、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BD)。A、人身权利 B、政治权利C、民事权利 D、担任公职的权利34、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ABCA、国家元首 B、政府总理C、外交部长 D、大使35、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CD)。A、使馆馆长 B、各类武官C、各种参赞 D、使馆秘书36、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ABC)。A、决策机关 B、执行机关C、行政机关 D、司法机关37、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ABCD)。A、全体一致通过 B、多数表决通过C 协商一致通过 D、特定多数通过38、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ABCD)。A、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B、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C、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委任联大秘书长39、国际法院的法官(BCD)。A、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B、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4)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D、均没有同一国籍40、下列那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BCD)。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41、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BD)。A、军事演习 B、自由考察 B、占领 D、建立科学研究站三、名词解释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2、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5、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6、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7、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9、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10、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11、内水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12、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12 海里。13、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 海里。14、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15、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16、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17、紧追权5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1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1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20、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2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22、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23、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24、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25、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26、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27、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28、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29、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30、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31、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32、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33、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34、条约的保留四、问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6(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 年签订、并于 1961 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4、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5、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海牙公约 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A 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B 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C 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6、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77、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8、简述使馆的职务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9、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0、简述联合国的宗旨(七项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1、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12、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A 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B 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C 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D 上级责任原则;E 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13、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B 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C 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D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8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14、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A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B 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C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 A 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B 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C 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D 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E 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F 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15、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A 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B 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3)管辖的豁免 A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B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5)其他特权和豁免。1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A 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B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C 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A 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B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C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