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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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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DOC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鸡西市城乡规划局二O一一年八月目 录一、行政许可类(5项)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制度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4、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5、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行政执法类(1项)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制度三、行政确认(共1项)1、竣工规划核验四、其他主要行政执法行为(1项)1、建筑物外装修审批制度五、工作流程图1、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2、规划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程序图3、规划行政确认工作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西市鸡冠区规划范围内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3、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或意见书。四、受理(一)所需材料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持以下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审批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五)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成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重大项目,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西市除鸡冠区以外的区矿规划范围内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3、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或意见书。四、受理(一)所需材料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持以下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审批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五)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成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重大项目,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西市鸡冠区规划范围内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受理(一)所需材料1、以下相关项目立项文件之一:(1)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意见;(3)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投资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3、依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5、其他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规划审批要求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3)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4)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者原规划批准文件;(5)在原址改建,且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6)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西市除鸡冠区以外区矿规划范围内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受理(一)所需材料1、以下相关项目立项文件之一:(1)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意见;(3)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投资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3、依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5、其他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2)规划审批要求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4)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者原规划批准文件;(6)在原址改建,且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7)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西市鸡冠区规划范围内个人住房建设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规划;四、受理(一)所需材料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科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科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冠区规划范围内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受理(一)所需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定同意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道路、管线和户外广告、建筑立面改造除外);(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有关土地文件;(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取得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意见等材料。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经规划审查的施工图文件。(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西市除鸡冠区以外区矿规划范围内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受理(一)所需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定同意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道路、管线和户外广告、建筑立面改造除外);(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有关土地文件;(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取得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意见等材料。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经规划审查的施工图文件。(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西市鸡冠区规划范围内个人住房建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受理(一)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有关土地文件;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科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科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西市鸡冠区规划范围内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二)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工程设施;(三)因抢险救灾及其他事关公共安全的紧急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工程设施;(四)其他确需临时建设的工程设施。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挤占或占压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历史文化街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城市公共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防洪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转让。四、受理(一)所需材料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2、已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明文件。4、位置图及临时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及拟建方案。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三、许可范围和标准在鸡西市除鸡冠区以外区矿规划范围内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二)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工程设施;(三)因抢险救灾及其他事关公共安全的紧急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工程设施;(四)其他确需临时建设的工程设施。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挤占或占压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历史文化街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城市公共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防洪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转让。四、受理(一)所需材料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2、已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明文件。4、位置图及临时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及拟建方案。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五、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向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查)不予受理局务会集体审查受理投诉和申诉签批发证公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鸡西城乡规划局村镇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许可范围和标准 在鸡西市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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