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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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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GB 50098-98(2001 年版)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3条、第3.1.4A条、第3.1.4B条、第4.2.4条、第5.1.2条、第5.1.9条、第5.2.2条、第7.3.2条、第8.1.2A条、第8.4.1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 247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本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一、增加了术语一章。二、规定了可以在人防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解决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三、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商场的疏散人数计算,但如工程所在地有可靠的实测数据,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四、规定了人防工程地下街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的确定方法。五、对人防改建工程,在各条款中作了相应规定,既考虑到了改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又要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的人员安全疏散。六、针对避难走道的设置,相应在通风排烟、消防给排水和电气等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4号,邮政编码:10085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朱林华 叶思辉 李树田 潘丽 胡世超 华建民 徐剑苗 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cut-and-cover works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2.0.3 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2.0.4 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2.0.6 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2.0.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2.0.8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2.0.9 安全出口 safe exit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2.0.10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2.0.11 避难走道 fire-protection evacuation walk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2.0.12 防烟楼梯间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置有专用防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2.0.13 火灾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2.0.14 火灾疏散照明灯 light for fire 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2.0.15 火灾疏散标志灯 marking lamp for fire 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2.0.16 火灾备用照明 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 一般规定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3.1.2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 的液体作燃料。3.1.3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3.1.4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3.1.4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3.1.4B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3.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3.1.6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2 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3 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m3或8.00h的需要量。3.1.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3.1.8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3.1.9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2 防火间距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1 防火和防烟分区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表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丙闪点60"的可燃液体150可燃固体300丁500戊10004.1.5 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4.1.6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4.2 防火墙和隔墙4.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承重构件上。4.2.2 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4.2.3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4.2.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3 装修和构造4.3.1 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3.2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3.3 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它管道需要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4.3.4 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门下的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管线沟空隙紧密填塞。4.3.4 变形缝的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表面层不应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4.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4.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的防火门。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4.4.3 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代替,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5 安全疏散5.1 一般规定5.1.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沂夷诘仄河胧彝獬鋈肟诘孛娓卟畈淮笥?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5 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且相邻防火分区必须符合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5.1.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一个厅、室的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5.1.3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之间或安全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5.1.4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1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2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它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5.1.5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和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m,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的出口宽度。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其疏散人数平均每个不应大于250人,改建工程可不大于350人,但其出口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5.1.5的规定。表5.1.5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m)5.1.6 设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其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厅内的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3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大于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大于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4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平均不应大于250人;5 观众厅的疏散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5.1.7 公共疏散出口处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5.1.8 地下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地下第一层人员密度指标为0.85人/m2;2 地下第二层人员密度指标为0.80人m2。5.1.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2 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2。5.2 楼梯走道5.2.1 人防工程的下列公共活动场所,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1 电影院、礼堂;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医院、旅馆;3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5.2.2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5.2.3 防火分区至防烟楼梯间或壁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m2;当与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10m2;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2.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出口的疏散人数不限;2 通向避难走道的各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3 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4 避难走道的防烟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5 避难走道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规定;6 避难走道的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7 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5.2.5 地下街防火分区内疏散走赖淖钚【豢碛舷铝泄娑唬?br>1 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为通过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疏散宽度指标和通过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2)相邻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通过人数,宜为相邻两个疏散出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袋形走道末端至相邻疏散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通过人数,应为袋形走道末端与相邻疏散出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2 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为疏散走道两端的疏散出口最小净宽之和的较大者。5.2.6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前室,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疏散楼梯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5.2.7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各层人数不等时,其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层中通过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6.1 一般规定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2 避难走道的前室。6.1.2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2 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3 电影放映间舞台等。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6.1.4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与本规范第6.2.1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要求相同,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计算确定。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口应正对前室入口门,且宽度应大于门洞宽度。6.2.3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6.2.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2 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6.3.2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6.3.3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6.4 排烟口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6.4.2 排烟口宜设置于该防烟分区的居中位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以上,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6.4.3 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6.4.4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2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6.4.5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6.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不宜大于15m/s。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6.5.3 当金属风道为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6.5.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 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6.6 排烟风机6.6.1 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在烟气温度280 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6.6.2 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机合并设置;当排烟风机与排风机合并设置时,宜采用变速风机。6.6.3 排烟风机的余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进行计算,排烟量应增加10%。6.6.4 排烟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设。6.6.5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当烟气温度大于280 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6.7 通风、空气调节6.7.1 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并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6.7.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动关闭。6.7.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当需要穿过防火分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6.7.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机及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6.7.5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6.2.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1 穿过防火墙或防火楼板处;2 穿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3 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6.7.7 火灾发生时,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或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一经动作,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温度熔断器的动作温度宜为70 。6.7.8 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置检修口,检修口不宜小于0.45m×0.45m。6.7.9 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7.2 消防用水量7.2.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7.2.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2.2的规定。7.2.3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7.3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7.3.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人防工程;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7.3.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和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灭火器。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3.4 人防工程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7.4 消防水池7.4.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1 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2 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注: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不大于10L/s时,可以不设置消防水池。7.4.2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0h计算;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改建人防工程当有困难时,可按1.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0h计算;2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措施;5 消防水池可设置在工程内,也可设置在工程外,寒冷地区的室外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7.5 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7.5.1 当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应在人防工程外设置水泵结合器,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7.5.2 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总量确定,每个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7.5.3 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m,水泵结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40m。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6.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宜与其它用水管道分开设置,当有困难时,消火栓给水管道可与其它给水管道合用,但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火栓的消防用水量;2 当室内消火栓总数大于10个时,其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宜设置两条,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火栓的消防用水量;3 在同层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不应大于5个;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给水管道分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消火栓给水管道必须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设置。7.6.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m;2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大于0.8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3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当保证同层相邻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时,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当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50m;4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栓口离地坪高度宜为1.10m;同一工程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大于25m;5 设有消防水泵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7.6.3 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可不设置消防水箱。7.7 消防水泵7.7.1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7.2 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并宜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放水阀门。7.8 消防排水7.8.1 设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7.8.2 消防排水设施宜与生活排水设施合并设置,兼作消防排水的生活污水泵(含备用泵),总排水量应满足消防排水量的要求。8 电 气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1.1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变压器低压侧设置的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8.1.4 消防配电设备宜采用防潮、防霉型产品;电缆、电线应采用铜芯线,蓄电池应采用封闭型产品。8.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内,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表面涂防火涂料;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且敷设在电缆沟、槽、井内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有明显标志。8.2 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8.2.1 人防工程的火灾疏散照明应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火灾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其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lx;其设置位置宜在墙面上或顶棚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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