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法.ppt
第七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法律拘束力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形式和内容(一)主体(二)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三)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二)承诺,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的生效时间,(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自要约生效时,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失效,要约被撤销,要约被拒绝,明示拒绝,默示拒绝,拒绝要约,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特征:(1)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是一致的。(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3)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并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到达要约人。,2、承诺作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1)通知方式(2)行为方式,3、承诺的生效,(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间是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地点是合同成立地点若要约与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5、承诺迟到,(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1999年10月5日,翠华商厦函告元迅公司,要求购买200台VCD,单价为每台1300元,如能满足要求,于接信后10天内电复或函复告之。元迅公司于10月10日接到此信函。因当时市场VCD销售势头良好,元迅公司认为单机订购价格太低,就没有立即答复。孰料,10月17日,元迅公司突然探听到国内VCD生产大公司欲于10月20日挑起VCD降价大战,单机价格马上会降至1000元左右,以扩大其市场份额,这必然会引起其它厂商的竞相降价。翠华商厦也同时亦探听到此信息,其于17日上午电告元迅公司,撤销其于5日作出的要约。元迅公司于17日下午收到翠华商厦的电报,但其不同意其撤销要约,并当即电告翠华商厦同意其要约并保证供货。问:合同是否成立?,我C公司于2000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圆,CFR中国上海,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上海,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问:合同是否成立?,三、格式条款,(一)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三点规定1、“两义务”2、“三条款”3、“解释权”,1、“两义务”告知义务、说明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三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解释权”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四、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指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二、有效合同三、无效合同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五、效力待定合同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效力概述,所谓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二、有效合同,(一)概念(二)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不违法,(三)合同生效类型,1、成立生效2、附条件的合同3、附期限的合同,三、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不具备合同有效条件因而在法律上无约束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1、一般规定2、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1、一般规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一)概念(二)适用的情形(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一)概念,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二)适用的情形,1、双方都享有撤销权的: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2、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的: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 对合同内容有错误认识;2、 由于自身原因;3、 造成较大损失,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1、 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2、 非当事人自愿;3、 在订立合同时。,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1、撤销权的行使2、撤销权的消灭,1、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被撤销的合同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五、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概念(二)适用情形,(一)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二、适用情形,(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法人的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严格来讲,本条并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中的规则二、合同履行的形式及法律后果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合同履行的保全,一、 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严格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履行其合同明示义务和合同随附义务。,(二)合同履行中的规则,1、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法律的规定,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条款的履行,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条款的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规则,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4、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1)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履行的形式和法律后果(一)履行的形式1、合同履行的形式有多种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等,最常见的是交付2、交付的形态:(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请求权让与,(二)交付的法律后果1、所有权转移,但法律另有约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风险责任发生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的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一)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代位权的行使,(1)行使的方式诉讼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2)行使的后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由次债务人直接对债权人负清偿责任(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二)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 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2)主观要件 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无偿的情况仅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有偿的情况下需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3、撤销权的行使,(1)行使的方式诉讼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受益人为第三人(2)行使的后果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被撤销,发生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一、合同变更的含义1、广义。包括合同的转让。2、狭义。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包括:(1)权利转让(债权转让)(2)义务转让(债务承受)(3)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移转)。,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一) 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如企业合并)等。,(二) 合同的解除,1、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不同于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被撤销;不同于拒绝履行合同。,2、约定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2)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应通知对方) D9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 债务抵销,1、法定抵销99: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2、合意抵销100: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合意抵销,属于债的清偿或拟制清偿。,(四) 提存,1、适用条件或情形D101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程序 D10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提存的法律后果 D10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D10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种类1、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2、担保的基本特征:(1)从属性(2)补充性,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的特征:(1)保证人是合同人以外的第三人(2)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责任1、保证范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未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3、保证责任(1)连续保证;物保与人保并存(2)无效保证:,三、抵押(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抵押物的种类,(三)抵押合同(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未债权人所有。(流质禁止),(四)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五)抵押的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抵押权的效力:(1)孳息收取权:(原则上归抵押人)(2)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3)抵押权的保全(4)物上代位性,(六)抵押权的实现顺序: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2、都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都未登记的,动产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四、质押(一)动产质押1、概念2、质押合同3、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权利质押:1、概念:权利质押时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质权的担保。2、质押权利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五、 留置留置时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定金1、定金是指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2、定金罚则,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二、违约行为形态(一)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1、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2、不适当履行。包括: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演出合同、科研开发合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赔偿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适用。,四、免责事由(一)免责条款(二)不可抗力11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五、违约类型1、单方违约2、双方违约3、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2002年)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后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3年)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3、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有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2003年)A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转产C拍卖优良资产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5、合同约定由债务人甲向第三人乙履行交货义务,甲在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2004年),6、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 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2000年),7、2002年3月2日,A展览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002年),8、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要求: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