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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 资源ID:53525279       资源大小:42.62KB        全文页数: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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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交通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二)基本原则。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出租汽车行业总体发展方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属地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我市的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我市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的监测和调控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优质客运服务的有效供给。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在行业中广泛应用,引导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大力推进“油改气”工作,助力我市“蓝天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三、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四)严格执行经营权有期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具体经营期限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五)妥善处置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对于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或擅自转让。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提请市政府批准,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等)(六)切实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制度体系建设与实施。对新增经营权,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或经营者使用。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四、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七)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切实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八)积极构建共赢的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五、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九)规范巡游车运价监管。我市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运价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等)六、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十)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等)(十一)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十二)引导巡游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十三)注重巡游车服务品牌建设。鼓励经营者加强自身特色服务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持续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服务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优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有效供给,切实增强对乘客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与满足性。(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七、规范网约车发展(十四)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按照“两级工作、一级许可”的流程办理,即平台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公司互联网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备案,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地在我市的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通信、网信、公安等部门对公司进行备案。平台公司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原发证机关要及时收回许可。(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等)(十五)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平台公司应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主管部门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做出规定,设立车辆及驾驶员的具体条件。(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等)(十六)切实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切实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管理,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提升乘客的乘车体验,有效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市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依法纳税,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正规发票,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三是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是各有关部门要维护网约车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发生;网约车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等)八、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十七)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法律属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符合要求的网络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我市鼓励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规范发展。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网信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等)九、加强出租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十八)加快我市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要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火车站、高铁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繁华商业区,合理规划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十九)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严格贯彻国家、省、市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以此作为经营者和从业者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纳入全市信用数据平台,同时报送省级信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二十)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加强政务公开,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各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不良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运营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等)(二十一)健全完善法规体系。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一是修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二是研究制定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完善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的法规体系,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鞍山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二十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应当建立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网信办、市工商局等)十一、加快智慧出租汽车行业建设(二十三)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水平。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共享。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推进电召平台与网约车平台融合。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快实现定位监控、智能调度、移动支付、信息交互等功能,优化行业监管,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鞍山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十二、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机制(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委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鞍山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兼任。(二十五)加强协作配合。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网约车管理属于跨界服务,涉及的部门和领域广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交通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本地区出租汽车改革和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全面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二是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于负面信息,要加强管控,属于造谣性、误导性、煽动性、行动性的网络信息,要采取措施及时删除,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处。三是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四是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处置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十七)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要按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信息,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革实施细则等方面的信息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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