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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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docx
【住建办法】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政府令2013第185号)、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考核工作。重点对石家庄市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石家庄市住建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采取职责履行考核和施工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两表分值比重分别为40%和60%。市住建局代表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评比。第七条各县(市)、区应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一)例会制度。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扬尘治理工作实际特点,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二)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制度。采取网格化管理、24小时值班、与建设和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一对一监管、落实扬尘经费列支清单等办法,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的检查督导。在做好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应重点对拆除、土方开挖、外网施工、装修等施工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三)培训制度。应定期开展涉及施工扬尘治理内容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四)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制度。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辖区所有在建工程,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重度污染天气的工作要求,并对在建工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市政府每年对扬尘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各县(市)、区每年应列支不低于2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第九条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奖惩制度。(一)对扬尘治理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处罚款50万元,用于奖励排位第一名的县(市)、区。(二)对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市)、区委或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三)对考核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在建工程,除依法处罚外,由市住建局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计入诚信档案,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施工单位6个月投标资格。拒不整改的,属本地企业的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的清出石家庄建筑市场。(四)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对各县(市)、区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开曝光。第十条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严禁突击整改应付考核。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职责;(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标准;(三)不得违反原则擅自泄露有关数据和信息;(四)不得收受被考核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不得参与被考核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考核的活动。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前实行月考核,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季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