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清远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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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清远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docx
【交通意见】清远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为落实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令2016年第60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存量规范、增量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努力构建多样化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二、总体思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合理统筹乘客、从业人员、企业的利益诉求,逐步打破行业垄断,通过市场调节、强化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有序经营、规范服务、稳定发展。(一)回归出租汽车的市场属性。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经营性服务行业,要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调节促进出租行业形成以服务质量竞争为核心的多元化服务体系,为乘客提供舒适经济、安全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二)出租汽车市场实行宽进严管宽出。回归政府及管理部门制定运营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职能,减少行政对市场的干预。政府和管理部门要强化事中监管,建立以安全服务、诚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淘汰机制。要建立行业运行状态监测机制,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三)逐步实行出租汽车公司化、规模化经营。依法依规调整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分配,缓解劳资双方矛盾。三、实行宽进严管制度(一)各地根据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实际,逐步实行服务质量承诺及核准制的市场准入制度,放开出租汽车运力和经营主体数量限制,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二)新增、延续期限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具体经营期限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经营者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提供服务的,在经营过程中申请扩大经营规模或经营权期限届满申请续期,应按规定予以允许。(三)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诚信评价)为依据的市场退出制度。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四、深化巡游车改革(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取消有偿使用费。(二)推进经营模式转变1.存量规范(1)由现有承包者、挂靠经营者与公司协商,选择维持现状或现状基础加签劳动合同。(2)鼓励企业对经营合同到期而经营权期限未满的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公司化经营。(3)鼓励现有出租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及申请增加经营权等方式,实行规模化经营。2.增量改革(1)新增、延续期限经营权一律实行公司化经营、规模化经营,不得炒卖和转让,严禁挂靠经营。公司化经营指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对驾驶员实行员工化管理的经营模式。具体经营方式由企业与驾驶员协商确定,但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企业不得向驾驶员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保证金,不得通过设定高额违约金等方式限制驾驶员正常流动。(2)公司经营规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特点、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3)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机制。支持和引导企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制度。实行经济承包经营的,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采取期限灵活、承包费动态调整的方式。(三)规范涉及现有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1.企业现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在经营合同中没有按照细分项目列明的,应制作清单并与承包人或挂靠车主确认后,作为原合同附件。2.出租汽车公司原收取各类押金统一为经营合同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超出部分应退还,低于3万元的不得增加。具体清退时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五、鼓励多元化服务(一)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二)依法依规发展网约车,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运用价格杠杆,为乘客提供多层次的车辆服务,提升出行体验。(三)鼓励巡游车通过电召、预约等方式提供服务。六、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一)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要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建立巡游车运价定期评估制度,完善巡游车运价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二)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巡游车企业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提前通过媒体公布后执行,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巡游车的计价器。巡游车驾驶员应按计价器显示的标准收取运费,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运价。(三)巡游车提供预约服务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巡游车预约服务指经营者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不包括通过电召平台、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的电召服务。服务方式可为单次用车或长期用车,运费由出租汽车企业与乘客商定。(四)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自主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五)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价格垄断行为。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运营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承担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责任。(二)加强行业自治自律。强化行业自治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自治组织在制定服务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化解司企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加强行业信用建设。要落实诚信评价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诚信经营服务的基本要求。逐步通过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服务质量即时评价。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评价等信息的采集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四)完善服务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五)强化市场监管。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等信息,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出租汽车运行数据采集分析并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引导经营者理性进出市场。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服务规范、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价格违法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八、加强组织保障(一)坚持属地管理。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自主权创造性,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的管理模式。(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三)加强社会沟通。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出台重大决策前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