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办制度】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劳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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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办制度】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劳动管理制度.docx
【党办制度】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劳动管理制度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劳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室干部职工出勤、休假、加(值)班等管理,实现机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范围为办公室所有在职干部职工。第三条 作息管理(一)办公室所有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因事临时外出,必须向本股(室、局)负责人报告;主任、副主任外出应告知分管股(室、局)和综合股,以便工作联系。干部职工应早到15分钟,做好本股(室、局)及办公室责任区域清洁卫生等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对经常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由有关股(室、局)负责人和办公室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列入年度考评的内容,情节严重的取消个人及股(室、局)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的资格。(二)干部职工应当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病、有事要请假,假满要销假。如需续假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手续。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或电话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三)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学习、开会、出差等),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视为旷工。第四条 带薪休假管理(一)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为: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职工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年休假由个人于年初提出计划,由人事财务股统筹安排。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段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职工年休假须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休假。(三)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因个人原因脱产、离岗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被停职审查或受到人身自由限制15天以上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四)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根据情况调整补休时间。第五条 请假审批(一)干部职工在工作日内,因事、因病、结婚、分娩、探亲、奔丧、公休、面授学习等请假的,需提交书面假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请病假需出具医院证明,面授学习请假需出具校方的面授通知。凡不按规定审批即脱岗的,视同为旷工。(二)干部职工请假需填写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干部职工请销假条,股所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批准,报告办公室分管领导知晓并报综合股登记;2天以内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报告办公室主任知晓并报综合股登记;3天以上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报综合股登记。股所级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报告办公室主任知晓并报综合股登记;2天以上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报告分管领导知晓并报综合股登记,其他科级干部请假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并报综合股登记。(三)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请假起讫日头尾的,不作请假日计算,在请假起讫日之间的,作为请假日计算,假期满返回后须到综合股销假。第六条 出差管理(一)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县内须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到县外须由主任审批。副主任县内可自行安排,但要报告主任;出县须报主任批准。(二)出差人员回来,应及时向批准出差的领导报告。(三)出差人员按政策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批准,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四)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出差的,回单位后原则上可安排补休(出国的不安排补休)。第七条 加(值)班管理(一)因工作原因确需加班的,由股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二)凡批准加班的,连续加班2至4小时算半个工作日加班,5至8小时算1个工作日加班。(三)加班后原则上要安排补休。对于加班后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加班补助。(四)法定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的,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值班补助。第八条 考核管理(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业绩。(二)全体干部职工执行以上规定和工作业绩的情况,一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定等次和评选先进的基本依据。其中,除法定婚假、产假等休假外,一年内病休假超过60天或事假超过10天或有旷工记录的,不能参加评选先进,年度考核也不能评定为优秀。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