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江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
资源ID:53536088
资源大小:41.43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人社办法】江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人社办法】江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制度,确保城乡居保制度统一、平稳衔接、可持续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江府20151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高新区(江海区)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第三条 城乡居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原则。(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与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四)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的原则。(五)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第四条 城乡居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将城乡居保工作列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在原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城乡居保的具体指导工作。区社会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保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并将相关人员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编制补助资金的收支预算,及时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衔接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保登记、个人参保身份审核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资金的申请与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处理咨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培训、指导、监督街道与村(社区)等基层信息经办服务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区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区国土部门负责被(全)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审核工作。区经济科技部门负责被(全)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民资格审核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情况等工作。区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相关部门做好城乡居保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辖区城乡居保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对重度残疾与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身份的审核确认和相关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编制补助资金的收支预算,及时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衔接。做好基层经办信息服务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六条 城乡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第七条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以每个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第八条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金额随同个人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补助金额不应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第九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单独记账,并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中断缴费的,政府补贴部分同时停止划入。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1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第十条 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2016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25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70元的50%(即每人每月35元)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补贴。属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纳入城乡居保参保资助范围,其个人缴费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15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第十二条 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江府201514号)规定执行。区财政承担的城乡居保支出,按关于区本级与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江海财预20156号)规定由各街道负责。第三章 待遇发放和激励机制第十三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十四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相应规定发放。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首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参保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一)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个人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不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一次性缴纳若干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按每年的标准逐年给予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的缴费补贴按一次性缴费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且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三)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时而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第十七条 参保人缴费并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但未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第十八条 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于每年的5至6月期间,具体按省、市社保局生存认证办法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逾期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待遇。经证实生存者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第十九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亲属应在1个月内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宣告死亡裁定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500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出一年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责。第二十一条 自2016年起,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按照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由区社会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适时调整参保人政府补贴标准。第四章 基金管理监督第二十二条 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因户籍转移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领取养老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保基金。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第二十八条 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保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保的,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其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享受缴费补贴。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实行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保保费统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收缴。具体收缴办法和政府拨付办法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城乡居保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执行,并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类统计和核算工作。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保基金中列支。第五章 相关制度衔接第三十三条 将已实行的新农保制度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参保人,改为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原标准不变。城乡居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办法执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改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保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74号)规定衔接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应在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否则以非法获取养老金处理。第三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保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江门市江海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江海府20126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