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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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docx
【交通意见】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校车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为宗旨,按照“政府主导、个人投资、市场运作、部门监管、政策扶持”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监督管理,解决校车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校车安全隐患,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车。幼儿、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范围。入园幼儿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实行就近入园,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高中学生提倡乘坐公共交通车辆上下学。三、组织领导成立义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 长:郑文彬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张春雷 县政府副县长吕 磊 县政府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杨雪辉 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成 员:常春阳 县教育局局长李海波 县公安局政委张忠山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李 越 县交通局局长郭 刚 县财政局局长田亚光 县安监局局长王维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滕世君 县物价局局长张力强 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刘 鹏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雷 鸣 义州镇镇长裴宇安 城关乡乡长董德军 前杨镇镇长刘 岩 七里河镇镇长刘 学 聚粮屯镇镇长鲁 冀 白庙子乡乡长马传法 张家堡镇镇长高 伟 大榆树堡镇镇长吴 军 瓦子峪镇镇长邱海涛 稍户营子镇镇长潘 锋 高台子镇镇长王大志 九道岭镇镇长孙仁宏 头台镇镇长赵 闯 头道河镇镇长李华平 刘龙台镇镇长韩金山 地藏寺乡乡长李清源 留龙沟镇镇长陈 丽 大定堡乡乡长义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 任:王跃军 副主任:王明海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沈 刚 县运管所所长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联系电话:7762234。四、职责分工(一)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1.切实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校车运营考核细则,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校车使用许可。2.每学期开学前后,联合县交警大队、公路运输管理所,采取逐乡、逐校、逐车,见车、见人、见手续的形式,对全县校车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准驾不符、超员、使用非法运营车辆等问题,按照职责由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3.每学期开学初,与校车经营者、驾驶人、随车照管员签定安全责任书。4.做好全县校车安全运营工作的总协调工作,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校车管理工作情况,协调、妥善处理学生家长、学校、乡镇反映的校车运营有关问题。(二)教育部门1.负责对全县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校车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校长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所有责任人分工明确。2.组织全县各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拒乘非法运营车辆。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会,向学生监护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讲清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的危害性,严禁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3.定期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及学生乘坐校车情况检查。对教育不到位、有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4.每学期对全县各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学校内部制定的校车管理相关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学校校长、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5.组织安排各学校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每学年召开1次乘车安全工作现场会,并指导、监督各学校将活动内容整理存档,上报教育部门备案。6.明确责任,签定好相关责任书。教育部门与各学校校长签定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书,同时组织、指导、监督各学校校长与主管安全的副校长、班主任、校车值班教师、学生家长及校车经营者、驾驶人、随车照管员签定安全责任书,并报教育部门备案。7.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台账和校车档案,加强对学校校车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教育部门一车一档、学校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及时更新。8.每学期逐校、逐班、逐人对学生上下学方式、接送学生车辆、乘车学生名单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整理存档。发现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超员校车等情况要及时教育制止。(三)公安部门1.公安部门成立相应校车办,严肃查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实行分级管理,领导包片,民警包校、包车,责任到人,分工明确。2.依法受理校车注册登记初审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每学期开学前后,对全县校车进行逐乡、逐校、逐车、逐人摸排,全面、详实掌握校车及其驾驶人现有状态,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实,定期对校车安全进行风险评估、研判,提出对策、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3.与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校车经营者、驾驶人以及随车照管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使用拼装、改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未取得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施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校园门前乱停乱放、违规掉头、逆向行驶等一系列涉及中小学生乘车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报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5.设立举报电话:7733300,发动社会各界群众举报违法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线索,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四)交通部门1.交通部门成立相应校车办,严厉打击校车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校车许可审核,加强校车监督检查,认真细化工作范围,具体到每个中队;掌握每台校车的运行路线、运送学生数量,乘车学生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所在学校及上下学时间等,并用表格的形式制作登记台账,做到一校一档、一车一档。2.采取定点与巡查相结合的检查措施,对全县校车进行严格管理,对跨线运营、违规接送中小学生的车辆,予以严厉查处,从重处罚;无校车许可车辆接送学生的,一经查获,由交通部门实施扣留,依法从重处罚。3.科学合理规划校车行驶路线,设立、施划校车站点、标牌、标线。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所经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每学期开学前后,对全县校车通行线路进行1次隐患摸排、整改;完善校园周边标志、标牌,确保齐全规范。4.对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经营者加强日常管理,对校车经营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5.设立举报电话:7700333,接受社会监督,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6.每年定期为校车经营者开展1次校车综合性能检测,确保校车安全运营;每学期开学前后对校车经营者、从业者进行安全培训。(五)安监部门1.负责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2.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情况。依法牵头调查处理重大校车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六)财政部门将校车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七)各乡镇1.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乡镇校车办,负责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本乡镇所属校车安全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辖区内法制安全教育工作。2.科学合理安排校车线路,为交通部门审核线路提供依据。对校车经过的乡村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3.制定本乡镇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校车出现意外情况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处理事故。当校车不能按时接送学生时,与本乡镇学校沟通负责安排其他校车接送学生。(八)物价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校车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九)保险部门负责开辟校车保险绿色通道,给予校车相应优惠政策。(十)各学校1.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监管台账和校车档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1名副校长分管校车工作,确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学校校车管理。2.每年9月开学前,各学校与校车经营者、驾驶人、随车照管员签定安全运营责任书;与主管安全的副校长、班主任、校车值班教师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家长签定乘车安全责任书、拒绝乘坐非法运营车辆承诺书,并报教育部门备案。3.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召开班主任会议对教师进行教育,通过召开主题班(团、队)会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家长会、家访及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对监护人进行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知识、校车安全乘坐知识、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及乘坐黑校车等非法运营车辆的危害。教育学生乘坐有运营资质的正规校车,坚决不乘坐超员、超速、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非法运营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4.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确保每学年开展1次交通安全教育“六个一”活动,即:请交警上1堂交通安全教育课;出1期交通安全板报;召开1次交通安全主题班(团、队)会;开展1次交通安全征文比赛;开展1次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开展1次校车安全应急演练。通过校园广播、网络、电子显示屏播放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须知、交通安全提示语,宣传学生出行交通安全常识,并主动与公安、交通部门配合,开展遵守交通法规学习活动,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5.加强对校车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学校每天安排值班领导看管学生乘车情况,安排值班教师与随车照管员交接,利用早接晚送时间检查并严禁学生乘坐非法车辆。班主任每学期对各班学生的乘车情况进行登记,做实一日一单制度。学校实施错时放学,防止校车出现超员现象,发现校车存在超速、超员等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报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法处理。每学期期末将校车安全运行情况总结上报县教育局。6.实行校车例会制度。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校车安全例会(包括管理人员、随车照管员、驾驶员、校车经营者),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排查安全隐患。7.对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的学生进行登记,并由学校及班主任进行说服教育。发现有集中接送学生的非法运营车辆,及时上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取缔。8.各学校针对校车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遇恶劣天气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停运校车,并要求随车照管员提前告知学生家长。五、保障措施(一)人员保障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明确1名领导专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专人管理。(二)经费保障1.安排专项资金为校车缴纳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保额100万元、保费200元,其中个体车主承担70元,政府补贴130元。全县校车统一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办理保险。2.为校车安装配置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每年安排每辆校车GPS流量费用2400元,并在县公安局和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设立监控终端。3.建立校车奖惩机制,每年为每辆校车平均补助资金1000元,年终按各部门综合考核等级发放。(三)政策保障1.免除对校车的所有收费,包括校车综合性能检测费、车船使用税及校车二级维护费等。2.免除对校车驾驶员的各种培训费用。(四)价格保障根据我县校车收费实际,目前由校车经营者与乘车学生家长协商达成的现行收费标准为校车收费最高价格,校车经营者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提高校车收费价格,物价部门要及时掌握收费情况,如有违反,取消该校车享有的一切优惠政策及补助,情节严重者取消校车运营资格。(五)制度保障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财政、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主管教育的副县长为总召集人,每学期开学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校车安全管理情况,查找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管理对策。2.检查制度。一是定期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后,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县校车进行1次逐乡、逐校、逐人,见车、见人、见手续的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校车安全隐患,确保校车安全运营。二是日常巡查。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巡查方案进行日常巡查,形成打非治违常态机制。三是举报必查。校车管理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对校车运营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3.严格考核制度。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与各学校签定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对学校和校长的年终考核,同时督促公安、交通、学校等部门和单位对校车进行全方位规范化管理。4.严格管理审批制度。校车管理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随车照管员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校车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坚决不允许驾驶校车。5.建立校车退出机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经营者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部门收回校车标牌。6.建立校车风险抵押金制度。审批合格校车上缴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3000元,用于事故后先期抢险,自救及善后处理费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超速、超员、酒后驾驶和车辆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按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会议、集体活动的,扣除风险抵押金并可视情节取消接送学生资格。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牢、抓出成效,全力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承担责任,各单位一把手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成员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配合做好校车管理工作。(三)强化责任追究1.各乡镇存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2.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3.学校存在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县教育局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事故的,对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校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乡镇综合治理工作评先选优一票否决,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评先选优一票否决。7.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校车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