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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办法】武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 资源ID:53538524       资源大小:40.22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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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办法】武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人社办法】武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是: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人口的认定,如实提供养老金领取人的年龄证明,并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注销死亡的养老金领取人的户口,同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确认并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第四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5年1月1日起,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城乡居民,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参加当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缴费,多缴多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1.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按月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2.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3.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4.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第六条缴费补贴及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统一计息。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在原有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55元,我市财政补贴15元)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二)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十三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投资企业、截流、挪用、担保、平调和侵占。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并建立资金垫付机制,保证上级各项补贴资金在途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第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七条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在村(居)委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村代办员的误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第十八条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按照省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规范管理。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统一按照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经办业务。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省级开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网络要向基层延伸,在省、市、县、乡镇实时联网的基础上,条件许可时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应当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12年6月13日印发的武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办201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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