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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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docx
【人社意见】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进一步加大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扶持力度,不断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扶持创业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创业补贴(一)一次性创业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2.补贴标准(1)补贴对象在申请期限内,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办费扶持补贴3000元。(2)为鼓励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创新,对补贴对象中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正常经营满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鼓励创业创新扶持补贴2万元。3.补贴申请期限(1)补贴对象须自注册登记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2)补贴对象须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2.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正常经营,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确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家组织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3.补贴申请期限补贴对象须自注册登记起24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三)贷款补充贴息1.补贴对象(1)申请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或申请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法人;(2)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发放的2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2.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按时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市级利息补贴条件,但利息补贴不足的部分,可申请贷款补充贴息。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贷款期内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每吸纳1人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元,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市级贴息与区级补充贴息总额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3.补贴申请期限补贴对象须自贷款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二、创业服务成果购买费创业服务成果购买费执行标准为2000元/个,以此为基础,今后每两年提高10%。三、创业服务平台项目费在本区范围内被各级人社部门评为区级或市级、部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包括设立见习岗位、培育创业新苗、举办创业活动、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等创业服务的企业或组织,经审核通过,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平台项目费。标准为:区级“孵化基地”5万元,市级“孵化基地”10万元,部级“孵化基地”15万元。四、资金来源按照关于加强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嘉劳保200863号)规定的拨付渠道执行。五、其他1.本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2.申请补贴的创业组织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从2015年1月1日起算。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1146号)、关于扶持自主创业组织若干补贴的操作意见<试行>(嘉劳保2008第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