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林甸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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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林甸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x
【人社方案】林甸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林甸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和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78号)和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29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全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和各级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二、改革范围和责任主体(一)改革范围在林甸县行政区划内的中央、县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列入改革范围。(二)责任主体1.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县政府是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并作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维稳工作。2.改革推进的责任主体。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上级集团公司负责)是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并做好本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维稳工作。3.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主办企业(无主办企业的,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所出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要负责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稳定工作。三、改革方式(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四、工作程序(一)基础工作。1.清查企业资产。在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的领导下,由主办企业组织厂办大集体对资产、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结果,主办企业和厂办大集体法人代表及清查人员要认真履行有关手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核实劳动关系。按照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庆厂改组20153号)及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劳动关系核实有关工作。3.处理各种债务。厂办大集体拖欠的各种债务,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其中,拖欠职工的债务,由厂办大集体负责依法处理。厂办大集体要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并形成债务处理方案。厂办大集体无力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和解协议。4.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按照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庆国资发201524号)要求,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厂办大集体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其中,对“三无”厂办大集体无法正常进行清产核资的,可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并按国家现行企业改革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5.信息采集和上报、审批。将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劳动关系、处理各种债务和清产核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基础内容纳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信息系统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上报和审批工作。(二)组织实施1.界定改革范围。按照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庆国资发201523号)要求,县属企业厂办大集体,将申请材料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送上级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2.提出改革申请。由厂办大集体向主办企业提出改革申请,经主办企业初审后,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提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申请。3.制定改革方案。在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的指导下,由主办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方式、职工安置,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由主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管理原主办企业的同级政府指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办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4.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内部债务处理方案及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5.审核审批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庆厂改组20152号)要求,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须经厂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分别报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人社部门审核。6.规范处置企业资产。按照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庆国资发201524号)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分类处置。7.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庆厂改组20154号)要求,由财政部门审核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比例、数额进行拨付、管理和监督。8.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政策精神及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庆厂改组20152号)文件要求,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关系。9.妥善安置职工。按照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庆厂改组20152号)文件要求,根据厂办大集体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人社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对厂办大集体职工进行分类安置。五、时间及步骤(一)启动阶段(2015年11月9日2015年11月13日)。召开主办国有企业、主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林甸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部署,下发相关配套指导文件,明确目标,落实任务,提出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对主办国有企业和主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政策培训。(二)申报阶段(2015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20日)。主办国有企业和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申请相关材料在初审后,上报县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改革范围界定和职工身份认定阶段(2015年11月21日2015年12月10日)。县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主办国有企业和主办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界定,对符合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的职工身份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四)上报和申请经济补偿阶段(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31日)。县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政策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的相关材料上报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申请经济补偿资金。六、工作分工(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的备案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由国土部门出具意见,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工作。(二)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审核、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其他需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其中,涉及计划生育奖励等由卫生计生部门配合。(三)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政策,按照程序办理减免税费等相关事宜。(四)民政部门负责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五)工会负责组织指导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完善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部分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无法召开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式并予以确认。(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厂办大集体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新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等事项。(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各项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信访、综治、公安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八)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及时给予接收管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七、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由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中省直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把握好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厂办大集体改革事关全县厂办大集体职工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及厂办大集体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切实承担起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中省直单位、企业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县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三)风险评估,确保稳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稳定工作预案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