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县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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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县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住建制度】县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公正、公开处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在案件审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张北县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由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审核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施工单位或是其他建筑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对施工单位或是其他建筑机构没收10万元违法所得、非法财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七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二)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律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材料;(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政策法规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六)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对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向政策法规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处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二)拒不配合局政策法规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