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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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docx
【住建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是为我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才库。第三条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住建管理局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与之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第六条 市建筑业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家库管理细则;(二)建立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资料更新、业绩登记;(三)办理专家聘任和解聘相关手续;(四)协助施工企业为论证的工程随机抽取专家,并对专家的行为进行监管。第七条 专家库按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和其它工程六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如下:(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工程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八条 专家聘任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专家两种形式。申请聘任,是指市建筑业协会在网上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通过申请聘任的专家,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可同时申请聘任多项专家。特邀专家,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第九条 市建筑业协会对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在聘任适当数量的专家完成专家库的建立后,从下一年起每年一次性补充新的专家。(二)市建筑业协会以申请聘任方式选聘专家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市建筑协会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发布通知;2.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申请材料;3.市建筑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4.市建筑业协会确定聘任专家名单,向专家颁发聘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专家名单。第十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委托参加所论证工程的验收;(四)接受咨询服务报酬;(五)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二)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缺席、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2天告知论证工作组织方;(三)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四)在参加论证的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六)廉洁自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论证的;(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但施工方案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显安全隐患的;(三)按论证方案实施,排除外在因素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四)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五)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第十四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情况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