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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保定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docx

    • 资源ID:53543093       资源大小:39.27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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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保定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docx

    【住建办法】保定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保定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略)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市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第三条 配建范围和配建比例2015年1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5%保障性租赁住房无偿交给市政府,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剩余5%保障性租赁住房,市政府回购或销售给社会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回购价格按照(土地费用+建安费用+装修费用+2%管理费+3%利润)标准执行。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中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执行,销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执行,产权归购买家庭所有。土地费用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建安费用、装修费用以市造价站认定价格为准,2%管理费和3%利润参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032号)执行。需回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竣验后,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拨付。市政府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数量和住房保障账户余额情况,确定是否出资回购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任务已完成或账户余额不足时,需回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对符合购买保障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配建比例为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2%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市政府,产权归市政府所有。以下情形可以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形式:1.土地出让规模小于30亩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市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异地代建方式完成配建。项目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应按照市住建局批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缴纳保障性租赁住房异地代建费。异地代建费收取标准按照市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回购价格执行。2.对不适宜配建的项目(涉及城市配套、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免除配建,并报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套型均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它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配套设施统一使用。(三)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减免政策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减免规定主要事项目录>的通知(冀保安居201426号)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要求执行。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及审批程序(一)市规划部门向市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时抄送市住建部门(城中村改造项目抄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城中村改造项目会同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形式、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在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后,抄送市国土部门。(三)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住建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形式、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履行出让程序。在土地出让后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结果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联审办等部门。(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和套数。(五)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装修标准和缴纳代建费等情况,在报批规划方案上明确标注。市规划部门应依据“配建方案”等规划条件审查规划方案,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示配建方案有关内容。凡未制定“配建方案”或未经市住建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委会不予审议。(六)市联审办组织施工图联审时,市住建部门作为参审单位。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方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图通过联审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市住建部门签定制式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明确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建筑面积、配建套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工程工期、质量保修、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七)市住建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施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施工监督。(八)市联审办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建部门作为联验部门,对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缴纳异地代建费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联审办不予通过联合验收。(九)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建部门出具的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十)产权归市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其余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租赁对象应自觉接受管理,缴纳相关费用。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租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配建的,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条 各县(市)和白沟新城可参照此细则执行。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1年12月29日印发的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11保市府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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