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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53545011       资源大小:38.45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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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管理办法.docx

    【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是对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依据批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统一进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对于不予征收的,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入市。第三条列入整治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的,应是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经整治改造后不予征收、确定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外,或整治改造后由政府征收用于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不得列入整治入市范围。第四条城中村整治改造由市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住建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城中村整治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城中村整治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整治改造范围内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完善征收土地手续的,经鞍山市政府审查后报请省政府批准。第五条对实施成片开发的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挂钩政策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第六条城中村整治改造由各管理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可通过土地出让、招商融资等方式吸收社会资本进行整治改造,也可以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综合整治。整治改造项目的运作方式应当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应同步完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并依据专项规划重新划分宗地,确定产权归属。第七条城中村建设用地整治改造后宗地划分,原则上以旧村落的用地范围为基础,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确定,以利于集中连片开发利用。宗地划分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可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第八条城中村整治改造后的集体建设用地,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应当征为国有以及用于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用地的外,其余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应确定给原集体经济组织。第九条城中村原居民住房安置用地应优先保障,按照城、镇规划,综合考虑被安置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实际,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为其方便工作、生活、就医和就学创造条件。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复建安置的,应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并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置换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由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自主安排利用。其中,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由农民集体入市。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整治改造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征得村民会议2/以上成员或者2/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决议。入市主体应将入市申请上报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经镇(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核立项,批准入市。经市规划委员会核准入市后,入市主体应当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书,全权代理入市土地交易等有关事项。整治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律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第十二条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所需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管理区政府负责筹措,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预算支出范围使用,并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管理区政府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的改造成本部分,在土地公开出让后先行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整治改造的城中村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应当将整治改造成本计入征地补偿费用;经市政府同意,土地征收后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城市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不予征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向市政府交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十三条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加强整治改造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整治入市项目顺利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改革试点结束后,按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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