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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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docx
【公安办法】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受理及审批。户口由市外迁入我市以及在我市范围内不同的区(县级市)之间、同一区(县级市)范围内镇与镇之间、镇与市区之间迁移户口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准予迁入的条件第四条 购(建、租)房入户(一)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合法住房并持有房地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权属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在高州、化州、信宜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在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电白区的市区,下同)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五条 投靠入户(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投靠配偶入户。(二)父母一方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离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入户。(三)成年子女(在校学生除外)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第六条 人才引进及工作调动入户(一)经市、区(县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独立组织、人事权的中央和省驻茂单位)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在编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工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以上获得者,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在其“三支”和扶贫所在的区(县级市)的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七条 投(捐)资入户(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在我市投资办企业(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年纳税每2万元,可以申请1名员工在企业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但一年最多不能超过30人。申请入户者必须是在该企业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三)在我市捐资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捐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八条 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入户(一)连续持有我市居住证满3年,同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流动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在我市从事环卫、公交、民办教育、乡镇(山区)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一线特殊艰苦行业,工作满1年的从业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获得我市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九条 其它情况入户(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或养母户口在我市的,被收养人可凭收养证申请随养父或养母入户。(二)获得我市、区(县级市)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符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以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文件规定条件入户的其他人员,可按文件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时限第十条 办理户口实行二级审核、审批(省、市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审批程序及时限如下:(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省、市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中,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克服“冷、硬、横、推”等不良现象,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之机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第十二条 对违反户口审核、审批规定审核、审批户口,或者借户口审核、审批之机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二章“准予迁入的条件”要求,但在迁入地没有固定住房的,允许符合迁入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10年1月29日颁布的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