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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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交通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要立足当前、谋求长远、标本兼治,要统一认识、落实责任、细化任务,要周密准备、精准实施、确保稳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五大工作原则,统筹把握好“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网约车新业态与巡游车老业态、乘客与驾驶员和企业三者利益、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等五大关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两大作用,切实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有效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全面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错位发展、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结合城市特点和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利用效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健全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环保型车辆。三、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经营权有期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5年,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二)妥善处置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既有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期限按照营运号牌使用合同书(或经营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合同书(或经营协议)到期后,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期限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确定经营权是否继续延续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收回经营权。(三)切实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制度体系建设与实施。对于新增经营权,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四、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五)严格执行注册上岗制度。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六)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五、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七)规范巡游车运价管理。根据行业管理和市场运营实际,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八)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六、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九)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十)引导巡游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具备管理能力的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等方式,主动整合中小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车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并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鼓励个体经营者通过共同组建公司或采取入股形式加入出租汽车企业,实行组织化管理和经营,进一步强化管理服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运营效果。(十一)注重巡游车服务品牌建设。利用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等载体,鼓励经营者加强自有特色服务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持续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对乘客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与满足性。七、规范网约车发展(十二)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互联网管理、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数据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十三)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十四)切实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网约车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运价管理,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于成本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八、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十五)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属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里程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通行费。(十六)完善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政策。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限定合乘次数。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保证行车安全,按规定分摊费用;提供服务车辆应当为个人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通过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合乘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上车,遵守合乘提供者的合理要求,并分摊相应费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合乘行为管理,实行实名注册,主动将注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合乘次数、运行路线、分摊费用、信息发布范围等;对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服务提供者或合乘者,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九、加强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十七)加大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完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加快编制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规划。出租汽车乘降站、候客泊位、综合服务区、区市县出租汽车返程搭载站点、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服务设施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以及出租汽车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十八)强化人流聚集场所基础条件建设。在机场、火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十九)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执行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将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报送辽宁省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十)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加强政务公开,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二十一)健全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修订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制定出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十二)强化行业工会、协会作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完善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巡游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共同参与的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协会组织结构,充分发挥行业工会、协会等群团、社团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矛盾、维护经营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十一、加快智慧出租汽车行业建设(二十三)建立健全监管平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并推进电召平台与互联网召车平台的融合。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品质不断提升。十二、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机制(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紧密合作,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际,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强化行业管理。(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培训学习,准确把握好改革方向和基本原则,全面正确理解改革政策的内涵精髓,为严格执行改革政策奠定坚实工作基础。要加强正面宣传,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全面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于负面信息,要加强管控,属于造谣性、误导性、煽动性、行动性的网络信息,要采取措施应对处置,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二十六)健全稳控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化解不稳定因素,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稳定有序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