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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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公安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陕政办发201622号)精神,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按照“依法办理、区别情况、便民利民、综合配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县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县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办理登记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家庭特别贫困无力承担亲子鉴定费用的,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办出具贫困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凭其母住院的病案记录;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可凭助产人员诚信证明申请办理户口,公安机关采集DNA入库备查。(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法取得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儿童,可由公安机关调查走访核实三名以上见证人形成诚信材料,经上级公安刑侦部门做DNA并上网排查,户政部门可落为单人户口。对于被收留的流浪智障妇女,如果其长期在本地生活,确实查找不到其原籍所在地,通过民警调查核实,确认无拐卖事实存在,可予以落户,落户同时公安刑侦部门应做DNA上网排查。(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七)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八)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九)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采取DNA入库排查。(十)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省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切实规范审批程序各镇街、各部门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完善升级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民政部门要完善收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收养证明材料;卫计部门要做好无户口人员亲子鉴定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核查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待核查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情况核查工作。公安机关要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县公安局要会同县民政局、县卫计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县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