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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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人社意见】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和吉林省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扩大内需,拉动创业就业(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在稳定全县1500个公益性岗位规模的基础上,积极向省争取政策支持,努力扩大开发规模,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将扩大内需投资拉动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将城镇就业与农村就业相结合,重点做好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失业人员创业再就业、农民工转移就业和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作用。各乡镇、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特别是在使用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项目建设上,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安置人员较多的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三)以推动城镇化建设进程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城镇化建设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强化产业支撑、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建设等方面,引导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速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二、鼓励企业稳定和吸纳就业(一)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量减少裁员。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的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企业要认真履行裁员程序,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缓缴基本养老、失业保险金。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2015年内缓缴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三)延续税收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经济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四)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一)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予以重点扶持,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5万元,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贴息扶持。(三)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命名的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扶持创业对象,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地创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四)实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组织应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五)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有包括院校、性别和民族等在内的就业歧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六)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指东丰籍高校毕业生返回我县尚未就业和吉林省内其它地区准备到我县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在寻求职业过程中免收一切相关费用。登记失业后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七)对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岗位见习或其他途径未实现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的形式进行帮扶安置,确保返回生源地登记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八)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县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可向其倾斜,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超过8人以上的,可适当提高扶持资金的额度。(九)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十)凡自愿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实行无障碍就业。在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四、强化政策落实,扶持创业就业(一)在全县实施扶持大学生创业、农村劳动力创业、失业人员创业和复转退役军人创业“四大”创业扶持工程。(二)对农民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三)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四)放宽创办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五)凡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大集”,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或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开办第一年实缴地方税额的20%,由县政府给予1万元以内的创业补贴。(六)对残疾人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七)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八)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九)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命名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十一)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对象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其中收入状况尚不稳定的残疾人,可保留其低保待遇1年。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十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十三)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小型企业及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五、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创业就业(一)县政府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就业补助地方安排最低预算资金中列支。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每人1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对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给予15万元奖励。六、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创业就业(一)实施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工程。2015年2016年,开展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开展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等登记失业人员中短期技能培训;开展对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储备性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低保对象、零就业家庭子女就业培训。(二)开展对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并有志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创业培训。七、完善服务体系,服务创业就业(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免费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政策咨询、供求信息、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一条龙”服务。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委托档案保管。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援助体系,各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对创业者和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和实施“帮创业、包从业、保就业”的“帮、包、保”援助制度,落实帮扶责任制。八、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创业就业(一)各乡镇要把城镇新增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创业就业指标任务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半年和年终进行考核和检查,对未完成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行政府问责制;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不合理的,要层层追究责任。(二)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强化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三)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主动协调、联合行动,认真抓好上级部门统一开展的扶持创业就业专项系列活动。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务实性的援助对接活动,使全县创业就业工作形成全县“一盘棋”。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创业就业工作,宣传政府推动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不同层面、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创业就业典型事迹,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