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长安区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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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长安区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docx
【人社方案】长安区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区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工作内容(一)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规定适时调整。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二)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三)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省级基础养老金5元,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基础养老金适时调整。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受镇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基金管理和运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担保、平调、侵占和用于投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七)基金监督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增强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2.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3.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参保人的缴费和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强化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大村级协办员队伍建设力度,确保基层人员的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配合做好省级整合开发的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逐级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考核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二)统筹管理协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符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