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办法】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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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办法】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草案).docx
【人大办法】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草案)红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草案)(2018年11月20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二章议题范围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按照以下途径收集、整理、提出:(一)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三)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四)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提出;(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提出;(六)“一府一委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相关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与“一府一委两院”办事机构沟通。第三章议题确定第四条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委下一年度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名称、内容、时间安排等。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正式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日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八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前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发言准备。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条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第五章审议意见第十一条相关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前期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决议草案。第十二条审议意见或决议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或决议后的三十日内,将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执行决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