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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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人社意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全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一)区人社局负责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工资支付情况日常检查和专项行动,负责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二)区住建局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三)区工信局、装管办负责督促辖区、所属企业落实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解决辖区、所属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四)区委农工委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农村新民居遗留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作。各乡镇负责处理辖区内私营企业、农村新民居遗留建设工程项目及新农村建设等有关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五)区交通、水务、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解决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欠薪案件。(六)区公安局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七)区信访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和督促协调,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八)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九)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有关费用。(十)区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十一)人行栾城支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十二)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严厉打击无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十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处理。(十四)区监察局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违法许可、违法审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乡镇、区直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以及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二、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区人社局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三)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必须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区住建局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或重新发放农民工工资。三、完善制度,严把关口,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健全工资支付日常监控制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巡视检查,督促、指导订立和履行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督促用人单位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其他各部门要按照责任范围制定完善的日常监管办法,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监察,查处违规分包、转包、出借资质和资金未落实开工等行为,督促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问题。(二)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预储金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住建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四)严格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将拖欠工资纳入社会风险评价体系,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住建部门要严格对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五)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工作流程。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解决问题。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及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接回,并采取有效稳控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建立健全欠薪预测预警信息收集和重大欠薪逐渐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对涉嫌欠薪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早介入,确保案件快立、快查、快审、快结。法院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尽快执结。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四、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确保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实效(一)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石家庄市栾城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督查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重大欠薪问题,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欠薪案件。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分管领导、责任机构、联络员和联系方式,并报领导小组备案。(二)建立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工作。常务副区长为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平时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一次,第四季度和下一年度春节前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决定随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联合办公。(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若上级出台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