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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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docx
【住建办法】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我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推广,包括全省建设事业采用、引进和消化吸收省内、国内和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第二章 机构第四条省建委成立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站(以下简称省推广站),负责制定全省推广项目计划,组织专家审定省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持召开省级推广会、技术交易会,检查、指导各市推广工作,评定与奖励省推广工作先进站、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省推广站设在省建委科技处。第五条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市级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站(以下简称市推广站),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的推广工作,编制市推广项目计划,管理和审批推广经费,向省推广站报告本市推广工作情况,并推荐重点推广项目、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市推广站原则上要设在各市建委(局)主管科技的部门。第六条各市建设系统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第三章 计划编制、下达和调整第七条省推广站每年将选定一批科技成果作为“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推广项目)。第八条省重点推广项目的选定原则是:(一)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配套,技术资料齐全;(二)辐射力强,覆盖面广。推广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并具有节能、节材、节水、节地、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的特点;(三)已通过成果或投产鉴定,有标准或规程,并经过一定范围的应用检验;(四)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立足于国内;(五)技术依托单位具有实施本项成果的技术服务能力。第九条各市推广站每年要组织基层单位向省推广站申报省重点推广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技术鉴定证书等有关技术文件。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原则,各市推广站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基层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议,选定的项目由市推广站负责填写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推荐表,并连同申报书及有关技术文件一式两份,于每年八月上报省推广站。第十一条省推广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广站推荐的项目进行审议,并于每年十月底前下达下年度的省重点推广项目计划。重点推广项目计划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和补充。第十二条各市推广站要根据省重点推广项目计划,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制定并下达本市下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并报省推广站备案。第四章 经费第十三条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用于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第十四条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划拨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省、市重点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第十五条推广经费主要应用于:(一)设计费(调研、论证、情报资料费);(二)设备费(必要的仪器、设备的安、调试、维修费);(三)试验费;(四)工法、工艺规程制定费;(五)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推广会费用;该经费不得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土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五章 评选表彰第十六条省推广站每年评选表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凡各市推广站、行业推广机构及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及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在这些单位中负责推广工作的人员均有参加评选的资格。第十七条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站的条件是:(一)领导重视推广工作,推广计划切合实际,推广措施得力;(二)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强化推广机制;(三)全市形成推广工作网络,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四)实施省重点推广项目的数量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五)本市有“省级科技成果推广先进单位”。第十八条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是:(一)领导重视推广工作,认识明确,措施得力;(二)指定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三)推广项目多,取得的效益显著。第十九条评选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是:(一)所在站或单位被评为先进站或先进单位;(二)在实施省、市重点推广项目计划中,措施得力,有所创新和发展,并经过实践证明效果明显;(三)在推广工作中积极主动地研究和制定政策和措施,对推广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四)推广的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二十条申报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需分别填写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站申报书、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单位申报书、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个人申报书。先进站申报书直接报送省推广站;先进单位申报书和先进个人申报书需经市推广站初审后,报省推广站。报送时间均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十一条省建委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并发文公布。此奖将作为评选省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先进个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二条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获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费用从市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三条凡施工、设计单位资质评定、升级和工程施工、设计评优,都要把施工、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提高技术经济效益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之一。第二十四条列为省重点推广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可在技术进步考核及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中,给予加分奖励。第二十五条辽宁省建设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时,每年划出获奖项目总数10%20%专门用于奖励推广效果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省重点推广项目。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市建委(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