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株洲县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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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株洲县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实施方案.docx
【人社方案】株洲县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实施方案株洲县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对全县参保单位历年来缴费情况清查,截至2014年2月,全县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共有36家,累计欠费1021万余元;欠缴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共有27家,累计欠费527万余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为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根据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目标考核要求,全面开展欠缴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用一至五年的时间清理所有历史欠费。清缴欠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欠费单位为清欠主体,相关单位部门督促、县人社局征缴收费。二、政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三、时间要求清欠工作从每年的4月1日开始到10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30日)。县人社局将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下发给相关单位。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清欠准备工作。(二)清欠实施阶段(5月1日7月30日)。各欠费单位接到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后,要主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按协议履行还款计划。(三)总结改进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对拒不履行清欠计划的单位,将督促整改,确保清欠任务完成。清欠工作结束后,县人社局要认真总结清欠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今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四、工作措施及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督查室、财政局、人社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人社局内),由县人社局分管社保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抓好此项工作。(二)切实明确工作责任。县人社局要及时清理出各相关单位欠费情况,下发清欠通知并与各欠费单位签订还款协议,确保欠款征缴到位。各欠费单位要切实明确工作责任,落实还款计划,积极配合,依法履行征缴义务。(三)切实加大清欠力度。县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清欠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实行一月一督促,一季一上报。县政府督查室将按季度通报清欠工作进度。为确保社会保险费欠款按时清缴到位,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欠缴社会保险费;2. 向媒体通报欠费单位及欠费金额;3.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将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5. 用人单位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可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6.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主管部门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积极支持配合清欠工作,确保清欠任务如期如量完成,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