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临城县低收入家庭认定联审联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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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临城县低收入家庭认定联审联查管理办法.docx
【住建办法】临城县低收入家庭认定联审联查管理办法临城县低收入家庭认定联审联查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确保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廉洁高效、住房保障公平、公正,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临城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资格联审联查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县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县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联审联查管理工作。县民政、公安、人行、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联审联查的相关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联审联查相关工作。第四条各部门在联审联查中的职责(一)民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申请家庭是否属于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二)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情况、户籍情况以及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三)人行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四)工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五)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营性收入及纳税信息进行认定;(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贷款信息进行认定;(八)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信息进行认定;(九)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第五条工作程序和完成时限1、审核时限各部门的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2、审核材料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签署意见后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3、组织评议临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车辆、存款、有价证券及资产等情况进行评议。4、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提出初步保障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经公示提出异议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其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保障方案。申请人(家庭)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信息,伪造相关证明,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5、退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保障对象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财产状况等不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时,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核实,办理退出手续。拒不退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