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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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工作制度.docx
【住建制度】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工作制度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工作制度(略)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相关资质;(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经历;(四)熟悉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五)具有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第五条公职律师应当符合系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四)有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的公职律师证书。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局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局机关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三)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局机关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四)参与局机关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五)协助局机关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受局机关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七)对涉及城建工作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八)开展专题法治讲座、法治宣传、法律培训等;(九)办理局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七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应邀参加合议和有关会议;(四)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五)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第八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承担下列义务:(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按时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法律顾问活动;(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局机关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委机关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局机关利益或形象的活动。第九条局机关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第十条各科室需要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办公室,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第十一条需提交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审查的文书,一般应为其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对局机关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第十三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第十五条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并按照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年底向住建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