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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方案】兴宁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 资源ID:53566913       资源大小:40.82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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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方案】兴宁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住建方案】兴宁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排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严肃查处房屋安全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二、组织机构(一)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城区政府决定成立房屋使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李 煌 兴宁区副区长副组长:       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成 员:邹 毅 兴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覃永秋 兴宁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副局长陆 冰 兴宁区教育局副局长韦仕忠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陆仁斌 兴宁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 赞 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副局长黄国宏 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黄炳功 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赖宏斌 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李文权 三塘镇副镇长谢 慧 五塘镇副镇长张哲海 昆仑镇副镇长邓玉莲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方 杰 民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孙维敬 兴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玉明俊 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分局副局长吕局生 市规划管理局兴宁分局副局长小组下设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管办),办公室设在兴宁区住建局,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主 任:       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副主任:邓 震 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二)部门职责1.城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逐步和市房产部门对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负责对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拆改房屋共用部位;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负责对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排查,现场调查房屋基本使用情况、房屋报建报监及相关资料、房屋现状及安全状况;同时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3.规划兴宁分局:负责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检验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有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等违规行为的,由城区规划分局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国土兴宁分局: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5.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6.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辖区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基本信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查,明确其使用安全状况。7.财政局: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的管理。8.应急管理办公室(兴宁区总值班室):负责对上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解,随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9.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三、工作内容实施方案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一)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办,安管办成员单位,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1.由各镇、街道办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查实辖区内房屋的坐落、面积、层数、户数、结构类型、产权性质、产权人、建造年代、用途等相关数据(附件1、2、3)。准确掌握城区房屋安全性能和基本住用情况,做到全而不漏,全面覆盖,并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安管办,建立房屋安全使用基本信息档案。2.排查城区房屋的安全状况。各镇、街道办和安管办成员单位要特别检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楼危楼的安全状况,装饰装修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增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否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的建议进行整改的,并及时上报安管办。 3.各镇、街道办核查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重点检查以原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4.安管办成员单位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基本信息,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安全使用基本信息档案。5.各镇、街道办和安管办成员单位核查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是否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并定期对房屋进行蚁情检查。进行检查时发现蚁害的,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6.各镇、街道办事处动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全面自查,并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保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治理。发现隐患未能及时排除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安管办。同时,在自查中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的建议实施整改。7.各镇、街道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有部位进行检查、养护、修缮,并做好相关记录。各镇、街道办以及其它成员单位,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情况汇总报送至城区住建局房管所安管办。(二)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牵头单位:住建局)房管所做好辖区各镇、街道办,相关部门的房屋排查数据的审核、录入、汇总、分集工作,建立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核实工作(牵头单位:住建局,各镇、街道办,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1.在城区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之前,由安管办协调组织城区住建局以及各镇、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工作,住建局根据现场勘查部门核实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安管办,安管办再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城区政府。2.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各镇、街道办将南宁市兴宁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通知书(附件2)送达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并签收,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到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做房屋安全鉴定。3.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根据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由南宁市相对应的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4.安管办组织各部门对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影响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纠纷的房屋进行安全调查,可请求南宁市房屋鉴定机构予以配合。5.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安管办代城区政府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状况以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为准。(四)危险房屋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1.各镇、街道办监督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2.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的相关手续。3.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做好在台风天、雷雨季节或者遇到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的排险解危工作。在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4.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房屋所有权人拒不处理的,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城区住建局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处理。5.针对片区大范围的危险房屋,城区通过招商引资进行改造或将其列入旧城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彻底解决存在安全隐患因素。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机制,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切实做好房屋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二)大力宣传,强化意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及各行各业,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向各单位、各部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服务管理单位强调房屋安全使用的重要性,以及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必要性;调动自查自检的积极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治,整治不了及时报告。(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各部门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辖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制定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切实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四)贯彻落实,监督问责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建设单位违反了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必追究其法律责任,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2.负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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