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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绥中县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处置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53567196       资源大小:37.82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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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绥中县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处置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docx

    【住建办法】绥中县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处置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绥中县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处置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土地登记及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葫芦岛市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处置和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多层、高层单元城镇居民住宅房屋(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棚户区改造等房改房和商品房,不适用于平房及独栋式住宅房屋)。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上市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城镇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第三条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县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下列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二)不动产权属无纠纷;(三)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第六条划拨用地上居民住宅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一)买卖、互换、赠与和遗赠导致转移的;(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第七条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交易时,均应在转移登记时由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建设用地住房办理登记,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出让土地,不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缴纳金额房地产交易价格×1%×年期修正系数。房屋交易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交易价格等于所缴纳的契税额除以契税税率。年期修正系数1-1(1+r)m1-1(1+r)70,其中,r为住宅用地还原率,根据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中县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绥政发201541号)内容,确定为6.5。m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第九条住房交易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可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住宅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按住宅用地出让最高年限70年确定土地出让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住宅保存相同的截止日。有宗地单位的,根据批准用地同一宗地首套住房变更之日起,或同一宗地已有部分住房曾确定的出让年期计算出截止日。第十条办理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应履行下列程序:(一)转让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收,取得完税凭证;(二)购房人持计税凭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三)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办法的第八条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开具绥中县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四)购房人持绥中县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纳手续。第十一条转让双方持以下材料办理交易申请(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交易证明材料;(五)契税完税凭证;(六)出让金缴纳凭证;(七)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需同时标注房屋取得时间、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转让和本套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分摊土地面积。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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