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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规划】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划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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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规划】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划的通知.docx

    【住建规划】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划的通知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划(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排险解危工作,努力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治理范围本次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范围为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494号)文件精神,我市2014年调查登记(以2012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的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单体,不包括:(一)农村房屋;(二)城镇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三)办公用房、商业营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四)单位集体宿舍楼;(五)已经核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的住宅房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指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等工作。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步伐,努力改善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创新治理改造工作思路,为建设“幸福江山”奠定基础。三、工作原则(一)科学分析,统筹安排。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要与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要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美丽江城”建设等工作相结合。采取以棚户区成片改造方式为主,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为辅的改造方式。(二)政府牵头,业主主体。加大政府统筹力度,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开展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及相关使用人对城镇住宅房屋鉴定、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承担第一责任。(三)属地为主,合力推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与有效发挥业主主体作用相结合,落实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政策措施与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作用相结合,妥善处理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逐步消除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治理改造工作实施。四、目标任务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5年全面启动丙类城镇住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已经鉴定为危险住宅房屋幢数20%以上的治理改造任务。2016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丙类城镇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在册的全部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幢数60%以上的治理改造任务。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五、治理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创新治理改造工作思路,按照“先急后缓、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一房一策”治理改造方案,努力提高治理改造工作实效,具体可采取成片改造、加固处理、原址重建、零星收购等方式。(一)成片改造。适用于符合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危旧住宅房屋相对集中的片区。成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主要采用房屋征收方式进行。(二)加固处理。适用于经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处理使用、地基基础趋于稳定,具有加固的经济价值(加固工程量占重建工程量70%以下),加固后能确保使用安全的房屋。加固措施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负责实施。(三)原址重建。适用于经鉴定为D级整幢危房,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无加固经济价值,危房所处位置的地址条件较好,周边房屋安全状况良好,间距比较充足,没有列入旧城改造计划范围,且符合城市规划基本要求。原址重建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建筑容积率,确因需要,在符合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但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拆除重建。未经审批擅自拆除重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筑容积率放宽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住宅面积增加的,需按相关规定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址重建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负责实施。(四)零星收购。适用于经鉴定为D级整幢危房,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但受条件限制难以实施原址重建的非成片零星房屋;虽已列入棚户区成片改造计划,但2017年前未启动的房屋。零星收购应结合土地收储利用,编制年度收购计划。零星收购原则上采用产权置换的方式,以幢为单位,经业主代表同意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年度收购计划及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六、政策保障(一)规范申请程序。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工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予以支持,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二)明确审批事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方案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加固项目或者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在不改变原建筑容积率、占地面积及土地性质等前提下,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三)强化资金保障。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治理改造建设资金由全体业主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并结合维修改造方案协商确定。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房改房维修基金、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四)实行优惠政策。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七、职责分工(一)市住建局:作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牵头部门和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治理改造实施办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老城区危旧私人住宅房屋收储和异地安置政策等;做好住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过程监管、鉴定报告审查、治理改造项目质量监管等;提供治理改造技术指导和治理改造住宅房屋原始工程档案资料;建立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档案,汇总上报治理改造相关信息数据等。(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责任主体,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全面负责所属区域内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入户宣传、矛盾化解等工作,负责建立辖区内危旧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档案,做好日常巡查、应急处置机制等的建立实施。(三)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安排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治理改造应急资金、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四)市发改局:负责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向上争取等工作。(五)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治理改造住宅房屋原始审批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提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方案审查等工作。(六)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用地政策制定、治理改造项目相关土地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过程中的执法协助;加强房屋装修活动监督检查,对违法装修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八)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信访接待、宣传解释等工作。(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暂停办理被鉴定为危房的城镇住宅房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等手续,做好注册信息查询等配合工作。(十)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和使用安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等工作。(十一)市督考办:负责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进展情况督查通报等工作。(十二)江山经济开发区、经信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商务局、旅游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防办、民政局、民宗局、机关事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和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监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工作。八、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严肃追责。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凡不具备继续居住(使用)条件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办理相关证照。(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政府和群众共同协作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及时协调解决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研究政策性城镇住宅房屋保险制度。(三)加强督查,落实长效。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程序上必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将全面推进治理改造工作列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房屋安全事故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深入推进五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全面实施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加大城镇住宅房屋装修监管力度,对违法装修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维护房屋使用安全良好氛围。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等责任人的安全维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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